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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談附停止條件之不動產物權契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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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第四個層次:停止條件成就之前,抵押人乙已將抵押物所有權移轉予第三人丙;那麼等到停止條件成就後,流押權人甲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 這個問題,會隨著對於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採取不同的見解而異。第二個層次的問題是:停止條件成就後,流押權人是否立刻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不待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明台大老師認為還是必須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但學說上有不同見解,前幾篇貼文已經說明過了,如果忘了,請回頭看看。以下的推論是立基於我的見解的基礎上,當然啦,在適當處,還是會時不時評論、比較一下相反見解。 回到第四個層次的問題。這時候,除了流押權人甲、抵押人乙之外,還出現了「第三人丙」,即抵押物所有權的受讓人。「第三人」一出現,民法第 873 條之 1 可就派上用場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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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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