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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借牌照投標與越權代行簽發票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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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如票據上之印文係屬真正,雖由他人代為簽發,除有確切反證外,自應推定為發票人本人有授權簽發之行為(參見本院三十七年上字第八八一六號判例)。 |
起訖頁 | 51-52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11 (3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意外傷害」之定義與外來突發事故(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036號) |
該期刊-下一篇 | 票據之有害記載事項(最高法院99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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