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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之有害記載事項(最高法院99年度台簡上字第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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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本票應記載一定之金額,此為票據法所規定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如有欠缺,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2款、第1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民事訴訟法第279條第1項復著有明文。 |
起訖頁 | 53-54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11 (38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出借牌照投標與越權代行簽發票據(最高法院100年度台簡上字第44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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