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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7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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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
起訖頁 | 38-40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8 (3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上訴書狀之提出及法院處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50號裁定) |
該期刊-下一篇 | 投保法第10條之1與公司法第8條之溯及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46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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