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投保法第10條之1與公司法第8條之溯及問題(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84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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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投保法乃於第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使具公益色彩之保護機構於辦理投保法第十條第一項業務時,就上市或上櫃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執行業務違反法令或章程,發現其重大者,得不受公司法上開規定之限制,即得以自己名義為原告,為公司對董事或監察人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
起訖頁 | 41-43 |
關鍵詞 | 裁判解任、投保中心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8 (3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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