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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書狀之提出及法院處置(最高法院105年度台聲字第650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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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 |
起訖頁 | 36-37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8 (3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債權人之代位權行使(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79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再字第97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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