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法官得否自行比對被告當庭書寫之筆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判決)
|
---|---|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核對筆跡,除顯著跡象,凡具字學常識之人,足以肉眼辨別其真偽異同者外,必須就其內容,依法付與鑑定,始足以資判斷(本院三十一年上字第二二○○號判例意旨參照)。然個人之簽名,縱無故意掩飾其簽名字跡之情形,亦可能因其簽名之場合、目的或其他因素,而有工整或較為潦草之不同字體出現。 |
起訖頁 | 9-10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8 (3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被告辯護權與通信權之檢討適用(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962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重罪羈押之妥適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0號判決)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