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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罪羈押之妥適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200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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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司法院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之解釋文二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被告犯該款規定之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
起訖頁 | 11-13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8 (3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法官得否自行比對被告當庭書寫之筆跡(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2961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供述效力(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560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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