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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征服訴訟法~新書搶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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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給大三同學的一封信 (4) 】 正當李老師的新書~民事訴訟法-通常訴訟程序(上),正在印刷廠趕工印製的這會兒,李老師已經迫不及待的想和各位分享精華內容 。前些日子有不少同學問到「當事人恆定原則」,提到多數教科書在介紹說明「區分說」和「非區分說」時,千篇一律,不清楚的地方都是簡單一筆帶過,看了半天,還是不懂這兩種學說有何不同。 法律是門實用的社會科學,單單在定義 、 概念,繞著抽象的文字打轉,一點意義也沒有。既然這麼多同學對「當事人恆定原則」有疑問,特地節錄新書裏的一小段內容,讓各位搶先看,瞧瞧李老師如何透過七個例題,解說民 訴法第 254 條和第 401 條的關係。 當事人恆定原則 何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 民訴法第 254 條第 1 項規定,於訴訟繫屬中, 「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 所謂「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不一定和「訴訟標的」同義。 民訴法第 254 條第 1 項之立法目的既然是在維護訴訟當事人之適格,不受法律關係變動的影響,那麼, 凡是足以影響當事人適格之權利義務關係的移轉,均屬於本條項所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其具體的類型可以包括「訴訟標的」之權利義務的移轉(簡稱為「權利義務之移轉」),也可以包括「訴訟標的物」之移轉(簡稱為「標的物之移轉」)。 不過,筆者以為這樣的類型化標準,有些零亂,倒不如從「訴訟標的」的性質,依其究屬債權或物上請求權,作為第一個類型化標準,然後再區分當事人所移轉之法律關係,究竟是債權或標的物之權利。這樣的類型化標準應該較為清楚明確,不相信的話,看看以下七個例子,即可立見分曉。
從上開體系圖表可以看出:當訴訟標的為債權時,唯有當移轉之法律關係正是該債權者,才會影響當事人適格,亦才有適用民訴法第 254 條之必要。而當訴訟標的為物上請求權時,不論是原告將標的物所有權移轉他人 , 或被告將標的物之占有移轉他人,都會影響當事人適格而有仰賴民訴法第 254 條的必要,才能讓原來的當事人繼續坐穩了寶座,使得訴訟程序得以順利地繼續進行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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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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