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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12.征服訴訟法~邱聯恭老師學派
內文

【給大三同學的一封信 (2) 】

第一種:邱老師學派

如果學校授課老師正是邱聯恭老師或他的嫡傳弟子,千萬、絕對要找一本依傳統架構及學說理論所撰寫的教科書,切切實實地了解每一個階段,原告、被告可以為哪些訴訟行為?又會產生什麼樣的訴訟法上的效力?還有,更重要的是,確定判決的效力(亦即「既判力」)又會如何地牽動當事人實體上的法律關係?

要知道,不管是面對研究所或國家考試,是不可能只靠「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尊重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尋求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還有「促進訴訟義務」等等,用這幾個術語,就可以寫出言之有物的漂亮答案,各位應該沒這麼天真吧?將來各位從事法律實務,要想在寫出無可挑剔的訴之聲明、精確的指明訴訟標的,並且作好爭點整理,單單將這些法律術語重新排列組合一下,行不通的。

明台大老師也是正統的邱派弟子,而且還是邱老師的得意門生,但絕沒有因此而沾沾自喜的待在邱老師羽翼下的舒適圈;相反的,大三時,除了邱老師的課,我還同時旁聽駱永家老師的民訴課程,傳統的民訴學說架構,就靠著一個星期花上八個小時的時間,一點一滴的紮實的學囉。民訴,真的沒有想像中複雜,甚至比掌握民法那些無邊無際的「法律行為」,要來得簡單些;可是,在驕傲的說出「簡單」二字之前,先得下點苦功才行。

明台大老師在「聰明讀書法」,刊出一系列貼文,把民法的體系概念,用生活化的用語,重新詮釋一番,讓大家知道該如何從當事人一連串的對話裏,找出當事人間究竟對哪些事項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成立哪一種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又產生什麼變化?最後,效力如何?是否已經歸於消滅?等等。這一連串的過程,其實正是民法就「法律關係」所為的設計,它的架構是:成立-效力(債務不履行之總論與各論)-擔保-變更-消滅。我的小書,財產法 (I) -契約法(高點)就這套體系架構,有精確詳細的說明喔。

同理,民訴乃程序法,要想按時間流程來建立架構,實在是再簡單不過了:起訴前-起訴程式-審理原則-變更-消滅(判決確定)。

民法,一個法律行為之有效成立,必須具備三大要素: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同理,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也是由這三個要素所組成:當事人、標的(訴訟標的)、意思表示(訴訟行為)。

  1. 當事人:除了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等最基本的要件外,還有民訴法特有的議題,如:訴訟擔當。另外,最容易成為出題焦點的「共同訴訟」,同樣也屬於「當事人」階段該處理的問題。
  2. 訴訟標的:究竟該如何認定「訴訟標的」?也就是法院究竟在審理什麼?這該算是民訴最重要的問題之一;而且它的影響力,可以直達確定判決之主、客觀效力範圍。舉例來說:撤銷詐害債權訴訟(民法第 244 條),是否為一種法定訴訟擔當?訴訟標的是什麼?訴之聲明又該怎麼寫?這些都會影響到同一訴訟的判斷以及既判力之範圍;而這個問題,必須話說從頭,從民法第 244 條規定談起。寫到這兒,明台大老師幾乎要拿起大聲公大喊兩聲:民訴教科書裏的例子,永遠和實體法脫不了關係;只要看到對當事人間的實體法律關係,有一絲絲疑問,麻煩!立刻、馬上翻翻民法教科書,唯有當實體法和訴訟法能相互呼應時,你(妳)才會真的有「打通任督二脈」的豁然開朗。

    說句題外話。明台大老師從不到圖書館看書,因為,即便今天的念書重點是民訴,我也得同時把民法教科書放在旁邊,所以,我的書桌上,不可能只擺著一本教科書;這麼多本教科書,得千里迢迢的搬到圖書館、念完後再搬回家,豈不成了陶侃?呵呵。
  3. 意思表示(訴訟行為):從起訴開始,原告及被告在各個階段,可以或不可以作哪些訴訟行為?這些細節,其實並不難記,只要好好發揮一下你(妳)的整理的功力,拿一本專用的筆記本,將每一個訴訟階段,原告應該或不應該作哪些訴訟行為?訴訟上法律效果又如何?先綱要式的整理出來,再慢慢補充不同的學說見解。等到你(妳)念完整部民訴之後,回頭看看自己辛苦整理的成果,保證會有「苦盡甘來」、「豁然開朗」的快感!
刊名 聽聽明台大說法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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