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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征服訴訟法~邱聯恭老師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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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給大三同學的一封信 (2) 】 第一種:邱老師學派 如果學校授課老師正是邱聯恭老師或他的嫡傳弟子,千萬、絕對要找一本依傳統架構及學說理論所撰寫的教科書,切切實實地了解每一個階段,原告、被告可以為哪些訴訟行為?又會產生什麼樣的訴訟法上的效力?還有,更重要的是,確定判決的效力(亦即「既判力」)又會如何地牽動當事人實體上的法律關係? 要知道,不管是面對研究所或國家考試,是不可能只靠「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尊重當事人之程序處分權」、「尋求值得當事人信賴的真實」還有「促進訴訟義務」等等,用這幾個術語,就可以寫出言之有物的漂亮答案,各位應該沒這麼天真吧?將來各位從事法律實務,要想在寫出無可挑剔的訴之聲明、精確的指明訴訟標的,並且作好爭點整理,單單將這些法律術語重新排列組合一下,行不通的。 明台大老師也是正統的邱派弟子,而且還是邱老師的得意門生,但絕沒有因此而沾沾自喜的待在邱老師羽翼下的舒適圈;相反的,大三時,除了邱老師的課,我還同時旁聽駱永家老師的民訴課程,傳統的民訴學說架構,就靠著一個星期花上八個小時的時間,一點一滴的紮實的學囉。民訴,真的沒有想像中複雜,甚至比掌握民法那些無邊無際的「法律行為」,要來得簡單些;可是,在驕傲的說出「簡單」二字之前,先得下點苦功才行。 明台大老師在「聰明讀書法」,刊出一系列貼文,把民法的體系概念,用生活化的用語,重新詮釋一番,讓大家知道該如何從當事人一連串的對話裏,找出當事人間究竟對哪些事項達成意思表示合致?成立哪一種法律關係?該法律關係又產生什麼變化?最後,效力如何?是否已經歸於消滅?等等。這一連串的過程,其實正是民法就「法律關係」所為的設計,它的架構是:成立-效力(債務不履行之總論與各論)-擔保-變更-消滅。我的小書,財產法 (I) -契約法(高點)就這套體系架構,有精確詳細的說明喔。 同理,民訴乃程序法,要想按時間流程來建立架構,實在是再簡單不過了:起訴前-起訴程式-審理原則-變更-消滅(判決確定)。 民法,一個法律行為之有效成立,必須具備三大要素:當事人、標的、意思表示。同理,整個民事訴訟程序也是由這三個要素所組成:當事人、標的(訴訟標的)、意思表示(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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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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