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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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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法律行為》 民法從「法律行為」往下發展,建構出「債法」和「物權法」。整部債法可以分成兩個部分,一是契約,另一則是侵權行為。你(妳)一定會問我:那「不當得利」和「無因管理」呢? 這兩套制度,雖然也同是「債」之發生原因,可是功能和體系位置不同。「不當得利」在調整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之間的矛盾,你(妳)不妨回頭想想:什麼時候第一次用上「不當得利」?是的,在「無權處分」,這不正是用以調和債權行為有效、物權行為無效或不生效力的適例嗎?「不當得利」比較困難的問題,出現在三人間的不當得利,這個部分等念到「利益第三人契約」時,再來綜合比較整理即可。 至於「無因管理」,就更容易解決了。先審查當事人間有無「契約」存在?沒有,本來該適用「不當得利」或「侵權行為」,惟若當事人符合民法第 172 條規定,則以無因管理之準契約關係來規範它。就醬。 簡而言之,整部債法的重點,「只有」契約法和侵權行為法而已。契約乃是由當事人之法律行為所構成的,所以,要想學好「契約法」,當然得從「法律行為」,一步一腳印的往上構築不可。 法律行為之成立與生效,以下這三大要件是不可或缺的:當事人、意思表示、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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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10.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民法總則》 |
該期刊-下一篇 | 12.民法體系架構與重點提示《債總-契約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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