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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開發行公司之實質董事自我交易(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73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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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曾宛如老師表示,實質董事之規定,於草案時系列於公司法第23條之後的第23條之1,惟最後通過時卻變為列於公司法第8條中的第3項,使實質董事之責任並不以公司法第23條為限,尚可包括其他董事應負之責任,值得贊同。 |
關鍵詞 | 實質董事、董事自我交易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3 (3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經理人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60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召集通知之發送期限與地址(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615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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