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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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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有學者認為,公司法第267條相當於優先購買權之性質,又本條未見認股契約不得對抗優先購買權之規定,應屬不具對世效之優先購買權,故於違反時,僅得向公司請求損害賠償,無法主張該契約無效。結論上與本則判決相同。 |
關鍵詞 | 新股認購權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3 (3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改選董事即不生原董事延長任期之效果與經理人提訴權限(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919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經理人之認定(最高法院102年台上字第360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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