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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選董事即不生原董事延長任期之效果與經理人提訴權限(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919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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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關於公司法第195條,對董事之任期設有3年之限制,其意乃至少每3年應改選一次。若滿3年而未改選,為求過度,允許原董事任期暫時延長,但於主關機關限期內仍未改選者,為落實任期制度,原董事即發生當然解任之效果。 |
關鍵詞 | 董事任期之延長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603 (3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阻卻罪責事由的判斷(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5043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侵害股東新股認購權之效果(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1681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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