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和解之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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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法觀人編輯部 |
中文摘要 | 確定效為和解契約之本質,凡屬於確定效範圍內有爭執或不明確之事實關係,均不得以反於真實為由撤銷。和解所規定之錯誤均非意思表達階段上錯誤,除當事人資格錯誤總則有規定外,其餘情形均非依民總錯誤一般規定得撤銷之錯誤。民法第738條第3款所謂「爭點」指不屬於和解確定效所及、雙方當事人於和解時作為和解前提之確定的基礎事實關係,「爭點錯誤」為獨立於民總錯誤之雙方共通動機錯誤,「重要」則指錯誤與契約成立間之因果關係。 |
起訖頁 | 62-68 |
關鍵詞 | 和解錯誤、和解之確定效、重要爭點錯誤、雙方共通動機錯誤、法律行為基礎 |
刊名 | 法觀人 |
期數 | 201602 (207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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