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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訴請排除侵害案(Fina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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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三、民訴&強執-既判力與執行力 以管委會為訴訟上當事人(包括原告及被告)之確定判決的效力,能不能及於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呢?這可是個相當實用的問題喔!尤其是當公共基金不足以清償債務時,債權人查到這個社區裏竟然住著大富翁,當然會希望拿著這份好不容易取得的勝訴判決,直接聲請強制執行區分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可是呢,學過訴訟法的各位都知道,從確定判決到強制執行,還有好一段路要走呢!
四、結論 總結一下上面幾篇所討論的重點。 管委會雖然不是民法所承認的權利主體,但於訴訟程序上具有當事人能力;但解決了當事人能力,還有當事人適格的疑義。「訴訟擔當」的法理,正是用來連結實體規範與程序法理,透過訴訟實施權的授與,使得管委會於其職務範圍內之事項,有訴訟實施權,而得以成為適格的當事人。 不過,以管委會為訴訟上當事人之確定判決,其既判力雖然及於「管委會」及「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但該確定判決之執行力應僅以訴訟標的為限,亦即債權人對管委會之給付請求權或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 為了避免拿到勝訴的確定判決,進入執行程序時才發現~公共基金空空如也,白忙一場,最好在提起訴訟時,將區分所有權人(當然得精心挑選幾個荷包滿滿、持分又高的好野人囉)與管委會併列為共同被告,並於訴之聲明中表明:如其中任一被告已為給付者,於該給付數額之範圍內,另一被告亦同免其給付義務。 如果將來各位真的承辦這樣的案件,別忘了在起訴前,好好調查一下管委會的財產狀況如何?區分所有權人裏有沒有好野人?如果妳(你)可以只提起一個訴訟,就讓客戶「滿載而歸」,客戶 一定會樂得合不攏嘴,大大地讚賞及感謝妳(你)這位訴訟法念得很好的大律師!(然後,別忘了來謝謝我唷!)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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