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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從書信的著作權,談法律人的態度part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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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 | 從書信的著作權,談法律人的態度 (2) 2015 年 9 月,稱得上是歷來最具聲望的 Pope Francis ,大駕光臨美國,還在紐約市停留兩天、主持彌撒。 Pope Francis 之所以受到這麼多天主教徒、非天主教徒的愛戴,全是因為他可是保守的天主教廷裏的一股活水。 日前在同性婚姻的問題鬧得沸沸揚揚時,有人問他對於這件事情的看法。 Pope Francis 說 "A person once asked me, in a provocative manner, if I approved of homosexuality. I replied with another question: Tell me: when God looks at a gay person, does he endorse the existence of this person with love, or reject and condemn this person? We must always consider the person." 回應今天的主題:態度。 拿著聖經,一成不變的遵循天主教廷千年前定下的戒律,是一種態度;但 Pope Francis 選擇了另一種態度~重新思考宗教的意義、重新站在 21 世紀現代公民的立場審視天主教戒律。 同樣的,身為法律人的我們,不也應該如此嗎? 回到著作權案。「 著作權法所保護之著作,係指人類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內,以一定之客觀表達形式,所呈現具有原創性之精神創作,且非屬於不得為著作權之標的者。而所謂原創性,係指本於自己獨立之思維、智巧、技匠而創作,足以表現作者之個性或獨特性,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且非重製或改作自他人之著作者,即屬之,縱有雷同或相似者,亦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3 年訴字第 420 號判決 )這段文字是每一本教科書、每一個相關判決都會出現的標準寫法。 由這段定義式文字,卻導引出以下的結論:「本院審視如附件一、附件二之信件內容,其為原告以電子郵件之形式,將其本人之思想表現於外部,足以表現原告之個性或獨特性,具有最低程度之創意,且非著作權法第 9 條所規定不受保護之著作,故為具有原創性之文字著作,自應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仔細閱讀本案附件,令人不解的是:那樣像聊天一樣的電子郵件內容,雖然可以表現出「原告之個性」,但哪兒可以看出原告的「思維、智巧、技匠」而可以該當「具有原創性之文字著作」?這兒的法律和事實的涵攝過程,沒有令人信服的說理,承辦法官在推衍出這樣的結論時,不會心生懷疑嗎? 著作權法究竟在保護什麼?常在教科書裏看到的闡述是:著作權保護的是思想表達的形式,而不是思想本身。這句話是什麼意思?舉個例子來說:我在遊歷歐洲時,構思出比 “Downton Abbey” 還要來得扣人心弦的故事,但宥於書讀得不夠多、文筆不夠好,一直沒能將故事寫下來。一天在和好友某甲聊天時,提到了我的故事構想,這位文采洋溢的某甲竟然只花了一個月就寫成一部小說,而且極為暢銷。我氣壞了,我能指控某甲侵害我的「著作權」嗎? 在思考這個問題時,要注意道德和法律的界分:應受道德非難者,不代表違反法律規定;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線,說得白話一點,法律不是也不應該就每個不道德的行為,都予以介入和責難。 再者,為什麼要以著作權法來保護「著作財產權」或「著作人格權」呢?將前面的例子換一下:我花了大半年的時間遊遍歐洲的古堡、構思小說情節,又花了大半年的時間將它寫成寓意深遠、感人肺腑、文辭絹美小說。這本小說(著作)可能帶來的權益,包括公開發表以展現我的智慧結晶,讓大家對我的想像力及文字功力表示讚賞、公開發表以換得經濟上的回饋等,我應該完完整整擁有它 。 再把層次拉高一點,保護著作權,等同於鼓勵著作,鼓勵各位善用大腦,將腦子裏的思想表達出來,以激勵人類文明的進步。當我們在讀著大文豪的作品時,不常常有著「相見恨晚」、「知我者莫」的感嘆嗎?感嘆著~你怎麼可以把我心裏的想法,用文字、聲音、影像表達的這麼淋漓盡致呢?現代的文學和藝術作品裏,經常可見前人的軌跡,在前人創作的激發之下,一代又一代的累積智慧,人類文明得以繼續往前推進。 上這段看似唱高調的文字,正足以說明:並非只要是由「人」所寫出來的、畫下來的、說出來的文字、圖片、影像、聲音,都可說是「最低程度的創意」而可以和「著作」沾得上邊。著作,必須是人類智慧的展現,必須是人類腦力激盪的成果。這樣的定義,的確非常不明確又主觀,但正因為人類智慧的多元化,何謂「著作」,法律本應留存解釋的空間,留得有智慧的裁判者,時時想著「著作權法」之目的,作出最為貼切的認定。(待續....) |
刊名 | 聽聽明台大說法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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