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未經半數清算人召開之股東會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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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準用同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而清算期間召開股東會,亦在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執行業務範疇之列,故於清算人有數人未推定代表人時,自得經過半數清算人之同意,由一清算人對外代表公司召開股東會議。倘一清算人未得過半數清算人之同意,即召開股東會,固未合公司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後段之規定,然僅屬召集程序違法之問題,究與無召集權人召開會議有間,尚無從逕認該次會議決議為無效。……」 |
起訖頁 | 15-16 |
關鍵詞 | 無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股東會決議效力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7 (2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民法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基礎且保護客體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1843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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