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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部人持股轉讓違反證交法22-2條,其原因行為非因而無效(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第8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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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固對於董事、監察人等股票轉讓之方法,設有申報生效之規定,惟該規定係針對「股票轉讓行為」所為之規定,尚與股票轉讓原因關係之效力無涉。易言之,股票轉讓未經申報生效者,雖有可能使負有移轉股票義務之一方構成債務不履行,但不因而使其原因關係之契約無效。是以,黃國禎以珍通公司所交付之股票,未依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之規定為之,因而抗辯系爭協議書無效云云,自不足取。……」 |
起訖頁 | 17-18 |
關鍵詞 | 內部人持股轉讓、契約無效、取締規定、效力規定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7 (2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未經半數清算人召開之股東會效力(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第32號民事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內線交易之「獲悉」,應綜合客觀判斷,不應拘泥特定時點(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第1420號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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