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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民法472條1項之適用,不問其是否訂有期間、是否具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作者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中文摘要
「……惟按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得終止契約,為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所明定。本條之適用,不問使用借貸是否定有期限,均包括在內。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祇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
起訖頁 11-12
關鍵詞 使用借貸、終止、不可預知、正當事由
刊名 判解集
期數 201407 (24期)
出版單位 高點法律網
該期刊-上一篇 收養契約是否應得無監護權之一方同意?(最高法院102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
該期刊-下一篇 民法184條1項前、後段為不同請求權基礎且保護客體不同(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18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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