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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472條1項之適用,不問其是否訂有期間、是否具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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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惟按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得終止契約,為民法第四百七十二條第一款所明定。本條之適用,不問使用借貸是否定有期限,均包括在內。所謂不可預知之情事,指在訂立使用借貸契約以後所發生之情事,而非訂立契約時所能預見者而言。而所謂自己需用借用物,祇須貸與人有自己需用借用物之原因事實為已足,其是否因正當事由而有收回之必要,不必深究。……」 |
起訖頁 | 11-12 |
關鍵詞 | 使用借貸、終止、不可預知、正當事由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7 (2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收養契約是否應得無監護權之一方同意?(最高法院102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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