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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契約是否應得無監護權之一方同意?(最高法院102台上字第1972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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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並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民法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一千零八十六條分別定有明文。未成年子女之父母離婚,關於子女之監護約定由一方任之,不過使他方之監護權一時停止而已,父母任何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並不因離婚而喪失或免除。未成年子女之出養,既在斷絕其與本生父母間之權利義務,任監護之父或母,除有特別情事外,並無單獨代理或同意之權限。 |
起訖頁 | 9-10 |
關鍵詞 | 未成年子女之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離婚、收養契約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7 (24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合夥人因執行合夥事務侵害他人權利而成立侵權行為(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第1695號民事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民法472條1項之適用,不問其是否訂有期間、是否具正當理由(最高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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