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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97 條之1第2項不包括股東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前將股份設質之情形(台灣高等法院10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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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以股份設定質權超過選任時所持有之公司股份數額2分之1時,其超過之股份不得行使表決權,不算入已出席股東之表決權數,100年11月11日生效施行之公司法第197條之1第2項定有明文。 |
起訖頁 | 21-24 |
關鍵詞 | 股份質押、表決權限制、公司治理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5 (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內線交易民事損害賠償之主體(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字第6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被保險人之預見可能性與最大善意契約之原則(台灣高等法院102年度保險上字第29號判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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