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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線交易民事損害賠償之主體(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金上字第6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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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按95年1月11日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157之1條第1項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獲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12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買入或賣出:(1)該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依公司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受指定代表行使職務之自然人。(2)持有該公司之股份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3)基於職業或控制關係獲悉消息之人。(4)喪失前三款身分後,未滿6個月者。(5)從前4款所列之人獲悉消息之人。」。 |
起訖頁 | 17-20 |
關鍵詞 | 內線交易、重大消息、私取理論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5 (23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揭穿公司面紗原則、反向揭穿公司面紗原則(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1528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公司法第197 條之1第2項不包括股東擔任董事或監察人職務之前將股份設質之情形(台灣高等法院102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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