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名 |
向第三人請求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1018號判決)
|
---|---|
作者 | 高點法學編輯委員會 |
中文摘要 | 不當得利受領人王良盛於受領系爭救濟金後,再無償轉讓予上訴人,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規定,上訴人負有返還責任,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訴人返還王良盛所受領之上開給付。惟查原判決既是類推適用民法第183條規定,依該規定,無償自不當得利受領人取得該不當得利之第三人,係在不當得利受領人免返還義務之限度內,負返還責任。 |
起訖頁 | 49-50 |
關鍵詞 | 公法上不當得利、請求之返還範圍 |
刊名 | 判解集 |
期數 | 201403 (22期) |
出版單位 | 高點法律網 |
該期刊-上一篇 | 臨檢與逕行搜索(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4117號判決) |
該期刊-下一篇 | 公法上意思表示之效力應類推適用民法(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訴字第1607號判決)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