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等法院書記官應試重要日程
工作項目 | 113 年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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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試日期 | 113.08.10(六)~08.12(一) |
口試日期 | 113.12.28(六)~12.29(日) |
三等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類科 | 三等書記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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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考資格 |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試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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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格檢查 |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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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法院書記官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如下表科目欄★),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詳細科目請依考選部網站公布為準)。
考試科目 |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民法 ★ 2、刑法 ★ 3、民事訴訟法 ★ 4、刑事訴訟法 ★ 5、強制執行法 ★ 6、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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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科目: ◎ 1.國文(作文 60%、公文 20% 與測驗 20% ) ( 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2 小時。) ※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 30%、法學緒論 ★ 30%、英文 40%),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1 小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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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格標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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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 考選部近年於考試時會擇部分科目 (例如「民事訴訟法」科目) ,另發放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量。 |
口試規則
考試性質 |
■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 個別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 ■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約二十分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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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 2、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 3、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 4、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 5、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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