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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司法特考三等三等書記官考試科目

三等法院書記官應試重要日程

工作項目 113 年考試日期
筆試日期 113.08.10(六)~08.12(一)
口試日期 113.12.28(六)~12.29(日)

三等法院書記官應考資格

類科 三等書記官
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以上,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試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系、組、所畢業得有證書者。
  2.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3. 經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4.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體格檢查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1.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 0.1。
  2.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3. 重度肢障。
  4.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5.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6.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三等法院書記官應考科目及成績計算

考選部為提升試題品質,建立命題範圍,俾使應考人準備有所依據,業已完成部分應試專業科目命題大綱(如下表科目欄★),惟表列命題大綱為考試命題範圍之例示,實際試題並不完全以此為限,仍可命擬相關之綜合性試題(詳細科目請依考選部網站公布為準)。


考試科目
專業科目:應試科目均採申論式試題,考試時間均為 2 小時。
1、民法 ★
2、刑法 ★
3、民事訴訟法 ★
4、刑事訴訟法 ★
5、強制執行法 ★
6、行政法與法院組織法 ★
共同科目:
◎ 1.國文(作文 60%、公文 20% 與測驗 20% )
( 國文之「作文」、「公文」採申論式試題,「測驗」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2 小時。)
※ 2.法學知識與英文
(包括中華民國憲法 ★ 30%、法學緒論 ★ 30%、英文 40%),採測驗式試題,考試時間 1 小時。
及格標準
  1. 本考試三等考試以第一試筆試成績占百分之九十,第二試口試成績占百分之十,合併計算為考試總成績;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筆試成績為考試總成績。
  2. 前項筆試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及五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3. 第一試筆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三等考試第二試口試成績未滿六十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
  4. 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六十字以上成績合格。
備註 考選部近年於考試時會擇部分科目 (例如「民事訴訟法」科目) ,另發放以單科本方式提供法律條文供應考人使用。惟實際命題範圍並不以附發之法律條文為限。各應試法律科目所附發之法律條文以考試舉行 2 個月前經公布生效之法律條文為準。考試前法律條文如有修正公布,應考人應自行蒐集知悉,如應考人引用舊條文作答,閱卷委員將視其作答內容評量。

口試規則


考試性質
■ 指個別應考人回答口試委員之問題,藉以評量其儀態、溝通能力、人格特質、才識、應變能力。
■ 口試委員以二人至五人,口試委員除由該項考試之典試委員擔任外,必要時得另就相關用人機關、請辦考試機關、職業主管機關簡任職務以上公務人員或有關團體富有研究經驗者或專家學者遴聘之。
■ 個別口試必要時得擬定書面問題,並要求應考人於口試前繳交書面報告作為口試委員提問之參考,其內容包括生涯規劃、志趣、自認成績最佳之專業知識或技術、帶領或參與活動之經驗、舉例說明自己的問題判斷或分析能力。
■ 個別口試每一應考人口試時間約二十分鐘。
口試評分項目及配分 1、儀態(包括禮貌、態度、舉止、應對)二十分。
2、溝通能力(包括傾聽與表達能力)二十分。
3、人格特質(包括嚴謹性、情緒穩定性、開放性、和善性等)二十分。
4、才識(包括志趣、問題判斷、分析、專業知識、專業技術與經驗)二十分。
5、應變能力(包括理解、反應能力)二十分。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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