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三等法院書記官工作內容
原考選部只有設立四等書記官考試,修正法院組織法之後,為吸引更多高學歷畢業生投考,考試院在96年9月27日院會通過增列三等書記官考試,應考資格只要大學畢業不限科系,或普考及格滿三年即可應考,考取後即可取得薦任6~7職等。依法院組織法員額表及職等規定如下:
條文 | 法院組織法內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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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2 條 | 地方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一等書記官,薦任 8~9 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 6~7 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 4~5 職等 |
第 38 條 | 高等法院設書記處,置書記官長一人,薦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一職等;一等書記官,薦任 8~9 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 6~7 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 4~5 職等 |
第 52 條 | 最高法院設書記廳,置書記官長一人,簡任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三職等;一等書記官,薦任 8~9 職等;二等書記官,薦任 6~7 職等;三等書記官,委任 4~5 職等 |
第 73 條 | 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規定,置書記官長一人,一、二、三等書記官員額第一類員額 150 ~ 300 、第二類員額 75 ~ 150 、第三類員額 37 ~ 74 、第四類員額 20 ~ 40 、第五類員額 15 ~ 30 、第六類員額 5 ~ 10 |
第 74 條 | 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檢察署員額表規定,置書記官長一人,一、二、三等書記官第一類員額 127 ~ 254 、第二類員額 65 ~ 130 、第三類員額 34 ~ 68 、第四類員額 20 ~ 40 第五類員額 5 ~ 10 |
第 75 條 | 最高法院檢察署員額表規定,置書記官長一人,一、二、三等書記官員額 30 ~ 60 |
在法院及檢察機關中,有關審判及檢查之紀錄、編按、文書、統計及其他事務,性質上並不屬於審判或偵查權之行使,而為一般法院之行政事務或審判、偵查之輔助,法院及檢察機關均設書記官掌理之。但書記官雖設計於各級法院及檢察機關,輔助法官及檢察官執行職務,但書記官亦有其獨立行使職權之範圍,而非僅成法官檢察官之命辦理事務。
用人機關 | 司法院及法務部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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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職缺所在地區 | 全國各地 |
書記官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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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法院書記官分發與福利
為徵募高學歷畢業生投考,三等書記官考試則將以薦任開始任用,其工作分發單位包含「法院書記官」、「檢察署書記官」、「執行書記官」工作內容稍有不同,薪資福利加給自然也有所不同。三等書記官待遇加了「記錄加給」4700元及加班費等各項福利,約可領 6 萬元左右,較四等書記官約莫多 1 萬元左右的薪資,有志者若想追求高薪、穩定的司法職涯,不妨先挑戰三等書記官。
薪資福利介紹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在專業加給方面採表【十一】支給,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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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28,390 元 | 約 25,730 元 | 約 54,120 元+接股費 |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
分發與受訓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隔年 1 月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以書面(紙本)方式選填志願,並以公文通知分配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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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官學院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司法官學院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錄取人員之專業訓練,由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或受其委託之機關辦理。 (二)實務訓練: 1、司法院暨所屬法院錄取人員,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負責辦理。 2、法務部所屬檢察署錄取人員,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所屬檢察署負責辦理。 3、法務部行政執行署錄取人員,由擬任職缺所在之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及其所屬機關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 4 個月,專業訓練期間為 2 至 4 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
訓練重點 | (一)專業訓練:增進有關書記官業務之專業知識與充實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增進有關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且准許受訓人員閱覽訴訟卷宗,執行或履勘時,得使其隨同前往現場實習。另於實務訓練期間,須安排受訓人員參加中文電腦打字練習或模擬測驗。 |
訓練期滿前檢測 | 依本考試規則第 9 條第 2 項規定,三等、四等考試法院書記官類科錄取人員,於訓練期滿前應經實務訓練機關公開測驗中文電腦打字每分鐘 60 字以上成績合格;未達合格標準者,為訓練成績不及格。 |
訓練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一】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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