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證照考試民間公證人考試簡介
民間公證人工作內容

新制公證法於 90 年 4 月 23 日 起開始施行,全面翻新施行了 58 年的公證制度,其中除為因應新社會而修正的法條內容外,最重要的是引進盛行於德國、奧地利、法國、比利時及日本等國家的民間公證制度;但為顧及人民一時難接受純民間公證的公證制度,因此兼採法院公證的雙軌制。

享有:律師的高薪+工作發展+高生活品質

民間公證人制度落實後,民間公證手續將更快速、更方便。以房屋過戶來說,過去必須經過公證手續,常必須花一天時間在排隊,非常沒有效率。一旦確立了法院公證人與民間之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度正式實施後,這種窘境已變成過往雲煙。

據統計,全國各法院一年辦結的公證、認證案件超過 6 、 70 萬件,依公證法規定,公證案件至少收費 1000 元,認證減半收 500 元,全台一年公證、認證市場達 4 、 5 億元商機,民間之公證人只要案源穩定,一天辦個 10 件,待遇就比法院公證人或一般受雇律師領的 4 、 5 萬薪水好得多!

一般而言,律師、司法官的公務繁忙,每天過著案牘勞形的生活。相形之下,民間之公證人的工作內容單純許多。自己創業者,更可彈性接案,生活將不再只是夜以繼日地不斷工作。民間之公證人可說享有與律師同等的工作價值,亦可兼得高品質的生活享受。

民間公證人服務項目

租賃公證・結婚公證・買賣公證・贈與公證・信託公證・合會公證・委託公證・遺囑公證・翻譯公證・切結公證・離婚公證・和解公證・金錢消費借貸公證・持往國外文書公認證・各種商業行為公認證・持往大陸文書公認證・其他法律文書公認證 …… 等。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1.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2.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民間之公證人執業範圍
  1.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 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
  2. 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1.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2.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民間公證人收費標準?

(一)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1. 20 萬元以下者, 1000 元。
  2. 逾 20 萬元至 50 萬元者, 2,000 元。
  3. 逾 50 萬元至 100 萬元者, 3,000 元。
  4. 逾 100 萬元至 200 萬元者, 4,000 元。
  5. 逾 200 萬元至 500 萬元者, 5,000 元。
  6. 逾 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者, 6,000 元。
  7. 逾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者,其超過 1,000 萬元部分,每 1,000 萬元加收 2,000 元;不滿 1,000 萬元者,按 1,000 萬元計算。
  8. 逾 5,000 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 1,000 萬元加收 1,000 元;不滿 1,000 萬元者,按 1,000 萬元計算。第 110 條 ( 民事訴訟費用之準用 ) 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之價額,公證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二)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 1,000 元。新法也重新制定公證費用收取之標準,就婚姻、認養、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 1,000 元。其他則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序增收。

(三)請求就下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 1,000 元:

  1. 承認、允許或同意。
  2.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3.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
  4. 曾於同一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不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為限。其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就增加之部分,依第 109 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四)請求作成公證書,須實際體驗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 1 小時加收費用 1,000 元;不滿 1 小時者,按 1 小時計算。請求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收取費用。請求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者,收取費用 1,000 元。請求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者,收取費用 1,000 元。請求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第 109 條或第 112 條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請求就文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減半收取之。本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費用。

(五)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 5,000 元。公證人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加收費用 2,000 元。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 6 張時,超過部分每 1 張加收費用 50 元。前項之張數,以 1 行 25 字、 20 行為 1 張,未滿 1 張者,以 1 張計算。

(六)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 1 萬元。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 5,000 元。

(七)請求人或其他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者,每閱覽一次收取費用 200 元。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份收取 200 元。其張數超過 6 張時,每一張加收 5 元。翻譯費每百字收取費用 100 元至 400 元,由公證人酌定之,其酌定標準由司法院另以命令定之。未滿 100 字者,按 100 字計算。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送達公證文費、法院之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之旅費、民間之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及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公證法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 10 倍。

歷年民間公證人錄取人數

考選部於每年 8 月舉辦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民間公證人考試及司法特考公證人考試,為配合市場需求,並非每年二項考試都舉辦,但由於二項考試科目相近,考生可以同時參加或當其中一項未招考時轉而應考另一項考試。以下為民間之公證人近年錄取率統計表:(錄取分數為:60分)

年度 報名人數 到考人數 錄取人數 錄取率
111 292 133 11 8.27%
110 (無招考)
109 335 138 25 18.12%
108 ( 無招考 )
107 312 152 17 11.18%
106 ( 無招考 )
105 271 126 16 12.7%
104 ( 無招考 )
103 276 140 11 7.86%
102 ( 無招考 )
101 112 53 16 30.19%
100 ( 無招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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