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特考三等-法院公證人工作內容
隨著公證雙軌制自 90 年 4 月 23 日 起正式施行,相關報導頻頻見報,有關民間公證人之母 — 「法院公證人」的過去、現在、未來又是如何?是法律人一樣關心的話題。109年底司法院考量部分地區對法院公證人依舊有需求,建議仍維持法院與民間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民間公證人及法院公證人均能提供公證服務。
據公證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公證事務,由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辦理之。因此,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應設公證處;必要時,並得於管轄區域內適當處所設公證分處(同條 Ⅱ ),此稱為法院之公證人。公證處僅置於地方法院及其分院,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最高法院則無辦理公證事務之權限。依法院組織法第十九條規定:地方法院設公證處,置公證人及佐理員;公證人在二人以上,置主任公證人。公證人薦任第七至第九職等;主任公證人薦任第九職等或簡任第十職等;佐理員,委任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由此觀之,地方法院公證處由公證人及佐理員組成,為任用法所稱之公務員。
用人機關 | 司法院所屬機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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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發職缺 所在地區 |
全國各地 |
法院公證人工作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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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格資料來源:司法院
法院公證人分發與福利
法院公證人剛開始的待遇約為法官的一半,略高於一般公務人員,公證人職等為薦任第七職等至第九職等約可領到 6 萬多元,其最高之職等為十職等;而法官之職等則可升到十四職等。因此就待遇及升遷而言,公證人當然不如法官;但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工作壓力較小、工作時間正常, ( 法官的工作量最少是公證人的三倍 ) ,換算工作時間與薪水的「投資報酬率」,公證人似乎又優於法官。因此如果有志於法律公職,法院公證人會是一個較為「輕鬆、愉快」的選擇。
雖然在公務機關體系升遷機會有限,但如果有意將其作為民間公證人的「跳板」,曾擔任「法院公證人」的資歷,則將會是未來正式執業時「品質保證」的有力後盾!
薪資福利介紹
本考試錄取人員薪資給與標準,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十二】,摘錄彙整如下:
等級 | 俸額 | 專業加給 | 合計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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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 | 28,390 元 | 約 25,730 元 | 約 54,120 元+加班費 | 本表僅供參考,惟實際薪資仍應以筆試錄取後分發報到之機關核算為準, 或請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查詢。 |
分發與受訓
選填志願時間表 | (一)考試放榜日期:隔年 1 月 ( 108 年度於 109 年 1 月 7 日放榜 ) (二)錄取通知函預計榜示後 3 天內寄發。 (三)以書面(紙本)方式選填志願,並以公文通知分配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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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機關 | (一)專業訓練:如訓練人數達開班基準 (達 3 人以上),由法官學院辦理。 (二)實務訓練:由擬任職缺所在之司法院所屬各級法院或司法院指定之法院負責辦理。 |
訓練期間 | 專業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為 4 個月,其中專業訓練 5 天,其餘時間為實務訓練。惟訓練人數如未達專業訓練開班基準 (達 3 人以上),則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
訓練重點 | 增進有關公證業務之專業知識、核心價值與共通能力,充實初任公務人員應具備之基本觀念、品德操守、服務態度及行政程序為重點。 |
訓練津貼 | (1)俸點: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 370 俸點支給。 (2)加給:比照公務人員專業加給表【二十八】委任第五職等月支數額及其他法定加給支給。 |
民間公證人工作內容
新制公證法於 90 年 4 月 23 日 起開始施行,全面翻新施行了 58 年的公證制度,其中除為因應新社會而修正的法條內容外,最重要的是引進盛行於德國、奧地利、法國、比利時及日本等國家的民間公證制度;但為顧及人民一時難接受純民間公證的公證制度,因此兼採法院公證的雙軌制。
民間公證人制度落實後,民間公證手續將更快速、更方便。以房屋過戶來說,過去必須經過公證手續,常必須花一天時間在排隊,非常沒有效率。一旦確立了法院公證人與民間之公證人並存的雙軌制度正式實施後,這種窘境已變成過往雲煙。
據統計,全國各法院一年辦結的公證、認證案件超過 6 、 70 萬件,依公證法規定,公證案件至少收費 1000 元,認證減半收 500 元,全台一年公證、認證市場達 4 、 5 億元商機,民間之公證人只要案源穩定,一天辦個 10 件,待遇就比法院公證人或一般受雇律師領的 4 、 5 萬薪水好得多!
一般而言,律師、司法官的公務繁忙,每天過著案牘勞形的生活。相形之下,民間之公證人的工作內容單純許多。自己創業者,更可彈性接案,生活將不再只是夜以繼日地不斷工作。民間之公證人可說享有與律師同等的工作價值,亦可兼得高品質的生活享受。
民間公證人服務項目
租賃公證・結婚公證・買賣公證・贈與公證・信託公證・合會公證・委託公證・遺囑公證・翻譯公證・切結公證・離婚公證・和解公證・金錢消費借貸公證・持往國外文書公認證・各種商業行為公認證・持往大陸文書公認證・其他法律文書公認證 …… 等。
公證人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就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有作成公證書或對於私文書予以認證之權限。公證人對於下列文書,亦得因當事人或其他關係人之請求予以認證:
- 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
- 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
民間之公證人執業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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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公證人收費標準?
(一)請求就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其費用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下列標準收取之:
- 20 萬元以下者, 1000 元。
- 逾 20 萬元至 50 萬元者, 2,000 元。
- 逾 50 萬元至 100 萬元者, 3,000 元。
- 逾 100 萬元至 200 萬元者, 4,000 元。
- 逾 200 萬元至 500 萬元者, 5,000 元。
- 逾 500 萬元至 1000 萬元者, 6,000 元。
- 逾 1,000 萬元至 5,000 萬元者,其超過 1,000 萬元部分,每 1,000 萬元加收 2,000 元;不滿 1,000 萬元者,按 1,000 萬元計算。
- 逾 5,000 萬元者,其超過部分,每 1,000 萬元加收 1,000 元;不滿 1,000 萬元者,按 1,000 萬元計算。第 110 條 ( 民事訴訟費用之準用 ) 關於計算公證事件標的之價額,公證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
(二)典權之價額,以其典價為準。公證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其標的之價額不能算定者,收取費用 1,000 元。新法也重新制定公證費用收取之標準,就婚姻、認養、收養或其他非因財產關係之法律行為或涉及私權之事實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 1,000 元。其他則按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依序增收。
(三)請求就下列各款事項作成公證書者,收取費用 1,000 元:
- 承認、允許或同意。
- 契約之解除或終止。
- 遺囑全部或一部之撤回。
- 曾於同一公證處或公證人事務所作成公證書之法律行為之補充或更正。但以不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為限。其增加標的金額或價額者,就增加之部分,依第 109 條之規定收取費用。
(四)請求作成公證書,須實際體驗者,依其所需之時間,按 1 小時加收費用 1,000 元;不滿 1 小時者,按 1 小時計算。請求就股東會或其他集會之決議作成公證書者,依前條之規定收取費用。請求就密封遺囑完成法定方式者,收取費用 1,000 元。請求作成授權書、催告書、受領證書或拒絕證書者,收取費用 1,000 元。請求就法律行為作成公證書,並載明應逕受強制執行者,依第 109 條或第 112 條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請求就文書為認證者,依作成公證書所定之費用額,減半收取之。本法未規定公證費用之事項,依其最相類似事項之規定收取費用。
(五)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於夜間、例假日或其他法令所定執行職務時間外之時間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各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 5,000 元。公證人在請求人病榻前或其他相類場所執行公、認證職務者,加收費用 2,000 元。公證人作成之公證書,其張數如超過 6 張時,超過部分每 1 張加收費用 50 元。前項之張數,以 1 行 25 字、 20 行為 1 張,未滿 1 張者,以 1 張計算。
(六)公證人因請求人之請求以外文作成公證書或認證文書之翻譯本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加收二分之一。但加收部分最高不得超過 1 萬元。公證人已著手執行職務後,因請求人之請求停止其職務之執行,或因可歸責於請求人或到場人之事由致不能完成職務之執行者,依本法所定之費用額,收取二分之一。但最高不得超過 5,000 元。
(七)請求人或其他就法律上有利害關係之人請求閱覽公、認證卷內文書者,每閱覽一次收取費用 200 元。請求交付公、認證書及其附屬文件之繕本、影本或節本者,每份收取 200 元。其張數超過 6 張時,每一張加收 5 元。翻譯費每百字收取費用 100 元至 400 元,由公證人酌定之,其酌定標準由司法院另以命令定之。未滿 100 字者,按 100 字計算。郵電費、運送費、登載公報新聞紙費、送達公證文費、法院之公證人、佐理員出外執行職務之旅費、民間之公證人、助理人出外執行職務及鑑定人、通譯之日費及旅費,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公證法所定之收費標準,司法院得按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二分之一,或增至 10 倍。
歷年民間公證人錄取人數
考選部於每年 8 月舉辦專門職業技術人員民間公證人考試及司法特考公證人考試,為配合市場需求,並非每年二項考試都舉辦,但由於二項考試科目相近,考生可以同時參加或當其中一項未招考時轉而應考另一項考試。以下為民間之公證人近年錄取率統計表:(錄取分數為:60分)
年度 | 報名人數 | 到考人數 | 錄取人數 | 錄取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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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 292 | 133 | 11 | 8.27% |
110 | (無招考) | |||
109 | 335 | 138 | 25 | 18.12% |
108 | ( 無招考 ) | |||
107 | 312 | 152 | 17 | 11.18% |
106 | ( 無招考 ) | |||
105 | 271 | 126 | 16 | 12.7% |
104 | ( 無招考 ) | |||
103 | 276 | 140 | 11 | 7.86% |
102 | ( 無招考 ) | |||
101 | 112 | 53 | 16 | 30.19% |
100 | ( 無招考 ) |
※ 以上考情資訊僅供參考,惟實際仍以考選部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