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應試重要日程
考試類別 | 113 年律師考試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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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試 | 113.08.03(六) |
二試 | 113.10.19(六) - 10.20(日) |
律師應考資格
類科 | 律師考試應考資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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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 |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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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新制律師考試自 100 年開始實施,改採二試錄取,第一試採測驗題列考 2 科 ( 綜合法學一、綜合法學二 ) ,第二試採申論題列考 5 科 ( 公法、民事法、刑事法、商事法、國文 ) ,第二試法律科目試卷採平行二閱,避免寬嚴不一。為培養法律多元人才, 103 年起將律師考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並自 104 年起,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 4 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 1 科應試,占 100 分,且於考試及格證書加註選試科目別。107年11月考試院配合修正專技考試規則有關「國文」科目題型之規定,刪除列考測驗式試題採取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評量方式。
專技高考律師考試於 39 年首次辦理,為少數極具歷史意義之專技人員考試,至 99 年止歷年及格率平均僅為 7.18% ,民國 100 年起律師考試改採二試錄取方式,錄取人數係依全程到考人數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 33% 擇優錄取;第二試錄取人數再以二試全程到考人數 33% 為及格標準給予錄取,整體來說,總錄取率將可高達 10.89%,錄取人數每年可高達 800~900 人。另自107年起,第二試按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決定及格標準,並規定四大核心領域(即「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總分800分中合計成績須達400分(相當於百分制50分)始予及格。
律師一試
1、律師考試與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自 107 年起已改為所有應試科目都是考單一選擇題、每題2分。
2、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第一試共考四卷,配分如下:
科 目 | 考 卷 | 考 試 時 間 | 科 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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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法學(一) | 第一卷 | 09:00 ~ 10:30 (90 分鐘 ) | 刑法 70 分、刑訴 50 分、法倫 30 分 |
第二卷 | 11:10 ~ 12:40 (90 分鐘 ) | 行政法 70 分、憲法 40 分、國公 20 分、國私 20 分 | |
綜合法學(二) | 第三卷 | 14 :00 ~ 15:40 (100 分鐘 ) | 民法 100 分、民訴 60 分 |
第四卷 | 16:20~ 17:40 (80 分鐘 ) | 公司 30 分、保險 20 分、票據 20 分 證交 20 分、法英 30 分、強執 20 分 |
律師二試
106 年考選部公布,「 司法官考試、律師二試考試將以每科目每題各一份答案卷的方式供應考人作答。考量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的特性,每份答案卷作答區增加為 10 頁,俾使應考人有充裕的作答空間」。故 106 年起出題型態有較大幅度的調整,將五大主科從原有 3~5 大題題目均改為每科 2~3 題,部分科目 ( 例如刑法、商事法等科目 ) 題目並要求除實務及學說見解外,必須附具個人意見,目的在測驗考生是否能夠論述說理清楚,將有爭議處明確列出不同見解後,敘明自己所採見解之理由。另108 年起律師二試與司法官二試合併考試
日期 | 時間 | 類科 | 總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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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天 | 08:00 ~ 11:00 (3 小時 ) |
憲法、行政法 | 200 分 | |
12:40 ~ 15:40 (3 小時 ) |
刑法、刑訴 | 200 分 | ||
16:40 ~ 18:40 (2 小時 ) |
國文(作文 ) | 100 分 | ||
第二天 | 08:00 ~ 10:00 (2 小時 ) |
民法、民訴(一) | 300 分 | 150 分 |
10:40 ~ 12:40 (2 小時 ) |
民法、民訴(二) | 150 分 | ||
14:00 ~ 16:00 (2 小時 ) |
公司、保險與證交 | 100 分 | ||
16:40 ~ 18:40 (2 小時 ) |
選試:智慧財產法 | 100 分 | ||
選試:勞動社會 | 100 分 | |||
選試:財稅法 | 100 分 | |||
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 | 100 分 |
第二試仍以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