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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律師應試科目與成績計算

律師應試重要日程

考試類別 113 年律師考試日期
一試 113.08.03(六)
二試 113.10.19(六) - 10.20(日)

律師應考資格

類科 律師考試應考資格
律師 中華民國國民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本考試:
  1.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財金法律、政治法律、海洋法律、科技法律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
  2.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相當科、系、組、所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並曾修習民法、商事法、公司法、海商法、票據法、保險法、民事訴訟法、非訟事件法、仲裁法、公證法、強制執行法、破產法、國際私法、刑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刑事訴訟法、證據法、行政法、證券交易法、土地法、租稅法、公平交易法、智慧財產權法、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消費者保護法、社會福利法、勞工法或勞動法、環境法、國際公法、國際貿易法、英美契約法、英美侵權行為法、法理學、法學方法論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
  3. 普通考試或相當於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司法行政職系各類科考試及格後任司法行政職系職務四年以上,有證明文件。
  4. 高等檢定考試法務相當類科及格。

律師考試科目及成績計算

新制律師考試自 100 年開始實施,改採二試錄取,第一試採測驗題列考 2 科 ( 綜合法學一、綜合法學二 ) ,第二試採申論題列考 5 科 ( 公法、民事法、刑事法、商事法、國文 ) ,第二試法律科目試卷採平行二閱,避免寬嚴不一。為培養法律多元人才, 103 年起將律師考試及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合併辦理,並自 104 年起,增加「智慧財產法」、「勞動社會法」、「財稅法」、「海商法與海洋法」等 4 科列為選試科目,由應考人任選 1 科應試,占 100 分,且於考試及格證書加註選試科目別。107年11月考試院配合修正專技考試規則有關「國文」科目題型之規定,刪除列考測驗式試題採取多元型式作文為主要評量方式。

專技高考律師考試於 39 年首次辦理,為少數極具歷史意義之專技人員考試,至 99 年止歷年及格率平均僅為 7.18% ,民國 100 年起律師考試改採二試錄取方式,錄取人數係依全程到考人數擇優錄取,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第一試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 33% 擇優錄取;第二試錄取人數再以二試全程到考人數 33% 為及格標準給予錄取,整體來說,總錄取率將可高達 10.89%,錄取人數每年可高達 800~900 人。另自107年起,第二試按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決定及格標準,並規定四大核心領域(即「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總分800分中合計成績須達400分(相當於百分制50分)始予及格。

律師一試

1、律師考試與司法官考試第一試同時舉行,並採同一試題,自 107 年起已改為所有應試科目都是考單一選擇題、每題2分。
2、第一試錄取人數按應考人成績高低順序,以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錄取,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者,均予錄取。 第一試共考四卷,配分如下:

科 目 考 卷 考 試 時 間 科 目
綜合法學(一) 第一卷 09:00 ~ 10:30 (90 分鐘 ) 刑法 70 分、刑訴 50 分、法倫 30 分
第二卷 11:10 ~ 12:40 (90 分鐘 ) 行政法 70 分、憲法 40 分、國公 20 分、國私 20 分
綜合法學(二) 第三卷 14 :00 ~ 15:40 (100 分鐘 ) 民法 100 分、民訴 60 分
第四卷 16:20~ 17:40 (80 分鐘 ) 公司 30 分、保險 20 分、票據 20 分
證交 20 分、法英 30 分、強執 20 分

律師二試

106 年考選部公布,「 司法官考試、律師二試考試將以每科目每題各一份答案卷的方式供應考人作答。考量司法官考試與律師考試的特性,每份答案卷作答區增加為 10 頁,俾使應考人有充裕的作答空間」。故 106 年起出題型態有較大幅度的調整,將五大主科從原有 3~5 大題題目均改為每科 2~3 題,部分科目 ( 例如刑法、商事法等科目 ) 題目並要求除實務及學說見解外,必須附具個人意見,目的在測驗考生是否能夠論述說理清楚,將有爭議處明確列出不同見解後,敘明自己所採見解之理由。另108 年起律師二試與司法官二試合併考試

日期 時間 類科 總分
第一天 08:00 ~ 11:00
(3 小時 )
憲法、行政法 200 分
12:40 ~ 15:40
(3 小時 )
刑法、刑訴 200 分
16:40 ~ 18:40
(2 小時 )
國文(作文 ) 100 分
第二天 08:00 ~ 10:00
(2 小時 )
民法、民訴(一) 300 分 150 分
10:40 ~ 12:40
(2 小時 )
民法、民訴(二) 150 分
14:00 ~ 16:00
(2 小時 )
公司、保險與證交 100 分
16:40 ~ 18:40
(2 小時 )
選試:智慧財產法 100 分
選試:勞動社會 100 分
選試:財稅法 100 分
選試:海商法與海洋法 100 分

第二試仍以各選試科目全程到考人數前33%為及格,計算錄取人數遇小數點時,採整數予以進位錄取,如其尾數有二人以上成績相同,均予錄取。但筆試應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0分或除國文、選試科目以外其他科目(憲法與行政法、民法與民事訴訟法、刑法與刑事訴訟法、公司法、保險法與證券交易法)合計成績未達400分者,均不予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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