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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9號
公佈日期:2012/05/18
 
解釋爭點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101年5月18日舉行之第一三八八次會議中,就(一)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法官陳銘壎為審理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1134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認所應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第67條第2項前段及同條例第68 條規定,就吊銷駕駛執照之部分,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23條比例原則,聲請解釋案。(二)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為審理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度交抗字第5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及第68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保障之工作權、生存權及第23條比例原則之疑義,作成釋字第699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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