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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9號
公佈日期:2012/05/18
 
解釋爭點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參、如何檢討改進以兼顧交通安全之維護及違憲疑慮之降低
一、本席認為,系爭規定依憲法分析雖尚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之必要性,然系爭規定使拒絕酒測者一律受吊銷各級駕照,且於三年內不得考領駕駛執照,相當不具彈性。導致如同本件原因事件當事人因駕駛重型機車拒絕酒測,使其普通大貨車駕照亦遭吊銷,且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從而無法擔任原來大貨車駕駛之工作,生活並因而陷入困境的情形。
二、多數意見建議立法者本於其立法裁量權,針對不同情形增設分別處理之規定,使執法者能在實現立法目的之前提下,斟酌個案具體情節,諸如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拒絕酒測時所駕駛之車輛種類、所吊銷者是否屬其賴以維持生活之職業駕駛執照等狀況,得為妥適之處理。本席認屬務實之解決方式。蓋拒絕酒測的情形未必一律相同,且有些情形下,吊銷執照影響駕駛人基本權利的程度可能甚高。一律使其三年內不得駕駛任何車輛,確有檢討餘地。
三、較詳細而言,本席認為於修法時,最少應將下列相關因素納入考量,以降低違憲疑慮:
(一)對駕駛人是否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應有不同之處理。駕駛人如曾有此紀錄,顯見其主觀上駕駛倫理確有疑問,客觀上亦較屬易於造成他人危害之駕駛人。此等人與初次拒絕酒測且無酒駕紀錄者,不得考領駕照的時間長短應有所區別。如對兩種情形之處罰毫無區別,對於初次拒絕酒測者處罰,似有過重之嫌。
(二)駕駛人是否載有兒童或載運危險物品(例如易燃物品),所可能造成之危害顯有不同。此等人與其他拒絕酒測之駕駛人,不得考領駕照的時間長短應有所區別。
(三)遭吊銷駕照者,於特殊條件下,應可透過法院之許可,獲得有限度的駕駛汽車之機會。例如,在美國許多州均有針對往返特定工作場所及上學所需、處理特定家庭必要差事(essential household errands)所需等情形,經遭吊銷駕照者向法院聲請者,法院得發給「工作駕照」(occupational driver’s license)或類似執照,使其在法院設定之嚴格條件下得以駕駛汽車,並因而得以往返工作及就學場所或繼續執行特定之照顧家庭職責。此類例外之規定,使吊銷駕照所產生侵害駕駛人憲法上權利的疑慮降低。立法者似得參酌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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