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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9號
公佈日期:2012/05/18
 
解釋爭點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貳、有關本案所涉各項憲法權利權衡與價值判斷之困難
一、就本件原因案件而言,駕駛人因拒絕酒測而遭吊銷各級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領,使其無法營業,屬明顯對其工作權之侵害。其他情形,此種吊銷駕照之處分,亦可能侵害遷徙或行動自由,甚或其他憲法上權益。此等侵害,在憲法上是否應予以允許,應依憲法第二十三條判斷。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本條所規定限制自由權利之前提,為須以法律為之(某些情況下,亦得以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為之)。如非以法律為之,無論其理由如何正當,均無法通過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檢視。在確定有法律作為基礎之前提下,尚須進一步檢視本條所列舉「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要件,以及本條之「必要」的要件。針對必要性及所列舉之要件,本席認為,在憲法第二十三條之下,任何限制或影響憲法權利的措施,應先確認有無「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之情形。如其情形非為此等目的之一,則顯然無法通過憲法第二十三條的檢視。在通過此項檢視之後,應再進一步依該條所規定「必要」之要件,予以審查。故憲法第二十三條屬兩階段的檢視審查過程。而「必要」與否的認定,係一種衡量與平衡各種相關因素的過程(a process of weighing and balancing a series of factors),包括某種規範「所欲防止妨礙的他人自由」、「所欲避免的緊急危難」、「所欲維持的社會秩序」或「所欲增進的公共利益」的相對重要性,該規範對於所擬達成的目的可以提供的貢獻或功能,以及該規範對憲法上權利所造成限制或影響的程度等。在權衡與平衡此等因素之後,憲法解釋者應進一步考量客觀上是否存有「較不侵害憲法權利」的措施及方法存在(參見本席於釋字第六九二號、第六九三號、第六九六號及第六九七號解釋提出之意見書所為之闡述)。此種分析方法不但較符合我國憲法體制,且容許釋憲者依據客觀因素進行實質的價值判斷與利益衡量,而有其客觀性。本件情形,本席認為尚符合「必要」之要件。
(一)針對系爭規定「所欲增進的公共利益」的相對重要性而言:拒絕酒測的相關嚴格處罰,所欲增進之公共利益(前述他人及駕駛人本身之生命、健康、財產權利、道路安全之信賴等),確實甚為重大。
(二)就系爭規定對於所擬達成的目的可以提供的貢獻或功能而言:雖然尚無科學之數據足以進行量的分析(quantitative analysis),以證明對拒絕酒測之嚴格處罰可減少酒駕之比例,以及因而減少車禍事故的精確比例;然如以質的分析(qualitative analysis),採行酒測措施,顯得以相當程度嚇阻或減少酒駕行為,並因而對酒駕肇事之減少,具相當程度的貢獻。對拒絕酒測所採行之嚴格處罰,應可確保採行酒測的政策目標得以實現。
(三)系爭規定對憲法上權利所造成限制或影響的程度:如前所述,對於拒絕酒測所採行的吊銷各級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照的嚴格處罰,對駕駛人憲法上重要權利(依個案情形,可能包括工作權及遷徙或行動自由及其他權利)可能造成相當重大的限制。
(四)客觀上是否存有「較不侵害憲法權利」的措施及方法:客觀上究竟有無較不侵害前述工作權或遷徙或行動自由之措施,而足以達到相同或類似效果,較難確認。例如強制酒測之措施固然可能達成相同的效果,然強制酒測對駕駛人權利之侵害,可能更為嚴重;並且其實施方式較為複雜,可否普遍實施,較有可疑。不過,如本意見書第叁部分所述,除強制酒測之外,有無其他較具彈性之做法,以緩和侵害憲法權利之嚴重程度,確實可再斟酌。
二、本件甚為困難者,在於如何衡量與平衡前揭各項因素。系爭規定所欲增進的公共利益甚為重大,然其措施可能侵害駕駛人憲法上權利亦甚為明顯(特別是在本件原因案件所涉及工作權的情形,對駕駛人權利侵害甚為嚴重)。再者,其他「較不侵害憲法權利」之措施是否存在,有待研擬。在國外,拒絕酒測亦可能受到相當嚴厲之處罰。例如在美國各州,拒絕酒測之駕駛人基本上均將受到吊扣或吊銷駕照的處罰;其吊扣或吊銷駕照時間長短不一;而其長短常依是否初次拒絕酒測,抑或曾有酒駕或拒絕酒測之紀錄等情形而定。有些州甚至對拒絕酒測者科以刑事責任。有些州允許法官或陪審團以拒絕 酒測具有罪咎感(consciousness of guilt),故得以之做為認定其構成「受酒精影響下的駕駛行為」(driving under the influence of alcohol)刑事責任的理由。基於此等考量,本席認為多數意見以折衷之方式,雖不宣告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相關規定,但促使立法者在立法裁量範圍內檢討改進,尚可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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