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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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2/05/18 |
解釋爭點 |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
解釋意見書 |
協同意見書: 大法官 羅昌發 酒後駕車及拒絕酒測,均為絕不可取之行為。拒絕酒測雖未必相當於酒後駕車,然兩者關係應極為密切。媒體對酒駕造成重大傷亡,甚至家庭破碎,亦屢有報導。對於酒駕與拒絕酒測科以較重之處罰,為社會上普遍之意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五條前段規定,汽車駕駛人拒絕接受同條第一項第一款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以下簡稱酒測)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以下簡稱駕照);同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汽車駕駛人依前述規定吊銷駕照者,三年內不得考領駕照;同條例第六十八條規定,因前述規定吊銷駕照者,吊銷其持有各級車類之駕照(以上三條項,合併簡稱系爭規定)。其處罰不可謂不重。 系爭規定係在保護其他駕駛人、行人、其他在道路周邊活動或居住者之生命、健康及財產之安全,及對社會大眾交通安全的維護。然其處罰又可能涉及汽車駕駛人工作權、行動自由、駕駛汽車自由(包括使用財產權之自由及為運動與休閒(sport and leisure driving)等非移動目的之駕駛自由)、履行照顧家庭之責任。兩者均屬憲法上重要權利。如何平衡此等相互衝突之權利,判斷確非容易。多數意見認為系爭規定與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尚無牴觸,故與憲法保障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之意旨無違;但要求立法者就系爭規定檢討改進。 本席同意多數意見欲平衡相關憲法權利保護之用心。然本席對處罰措施所影響駕駛人權益之程度,仍存有某程度的疑慮。另本案所涉憲法上權利種類之認定、各項憲法權利權衡及價值判斷之困難、如何之檢討改進方向更可減低違憲疑慮等,均有補充之必要。爰提出本協同意見書。 壹、吊銷駕照所可能保障的憲法上權益 一、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助於憲法權利的實現(包括如後所述之工作權、遷徙或行動自由、履行家庭照顧責任及實現家庭權等)。然汽車之使用如有不當,則可成為侵害他人生命、健康、財產等權利的工具。汽車使用不當,有諸多原因。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為酒後駕車。立法者為有效防止及取締酒駕,設有諸多嚴格的規定(包括本件聲請案所牽涉因拒絕酒測而吊銷各級執照且三年內不得考照,及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等規定),並期待執法者嚴格執法。在判斷系爭規定是否有規範上的正當理由時,自應確認嚴格處罰拒絕酒測所欲防止的危害或所欲保護的法益;且應確認因吊銷執照所導致憲法權利受侵害的情形。 二、有關交通工具的使用,所可能侵害到的他人及公眾之權益(包括憲法上權利與其他重要法律利益),情形如下: (一)其他用路人(包括其他駕駛人及行人)的生命、健康、財產等安全可能因嚴重的交通事故受到剝奪或侵害;許多家庭可能因交通事故而遭破壞。受害者因車禍而家破人亡的報導,時有所聞。 (二)該駕駛人及其乘客的生命、健康、財產等安全可能因嚴重的交通事故受到剝奪或侵害;其家庭亦可能因交通事故而遭破壞。此種情形,亦非罕見。 (三)其他在道路周邊活動或居住之人雖非使用道路,然其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仍有可能因為汽車事故而受剝奪或侵害;其家庭亦可能因而遭破壞。吾人常見有關居住道路兩旁民宅或商家因汽車失控(特別是因為酒駕失控)而衝進房內,導致生命財產嚴重損害的報導。 (四)社會大眾或前列情形以外之人,雖未因交通事故而直接使其生命、健康、財產受威脅,然其對道路安全之信賴可能因此受負面影響;許多人的經濟活動亦可能因交通事故排除費時而受波及。 二、以上權利,或可概括稱為「享受安全道路交通之權」(right to safe road traffic)。憲法上是否應就此種「權利」賦予一定的地位,固尚有討論空間,然其所表彰生命、健康、財產權利及交通安全,則關係甚為重大;其遭受交通事故侵害時,對權利人的影響,亦甚為明顯。此等侵害,未必來自於拒絕酒測,然不可否認,駕駛人拒絕酒測的最可能原因,係其確有酒後駕車情形;渠為避免承受其所認為較嚴重的法律後果,常因而拒絕酒測。換言之,拒絕酒測與酒後駕車,有相當密切的關聯;而酒後駕車又常為駕車肇事的重要原因。對拒絕酒測施以嚴格之處罰,與保護他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權及公眾的用路安全與信賴,自有重要關聯。 三、由於拒絕酒測之規範,與避免交通工具之無法安全使用導致影響其他人及公眾權益有關,立法者嚴格規範拒絕酒測,以預防交通事故,應可理解。只不過,如下所述,不分情節,毫無例外,對於拒絕酒測一律施以吊銷各級駕照,且三年內不得考照之嚴格處罰,由受侵害的權利平衡之角度而言,是否超過應有的界限,確有值得顧慮之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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