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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99號
公佈日期:2012/05/18
 
解釋爭點
汽車駕駛人拒絕酒測者,吊銷其駕照、禁其三年內考領駕照,並吊銷所持各級車類駕照之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4項前段吊銷駕駛執照部分、第67條第2項前段暨第68條規定關於違反第35條第4項前段部分(以下合稱系爭規定),不牴觸憲法比例原則,與人民行動自由及工作權保障之意旨無違。理由:
1. 系爭規定係為考量道路交通行車安全,保護大眾權益,目的洵屬正當,且所採手段可促使駕駛人接受酒測,遏止酒後駕車,防範交通事故發生,有助於目的之達成。
2. 系爭規定所採手段,可杜絕駕駛人以拒絕酒測逃避刑事公共危險罪責處罰之僥倖心理,且因尚無可達成相同效果之較溫和手段,故為達成確保交通安全之立法目的所必要。
3. 為維護公共安全,駕駛人本有依法配合酒測之義務,系爭規定之處罰,雖限制行動自由及工作權,惟所保護法益與限制間,尚非失衡。且職業駕駛人本應更遵守交通法規,況警察執行時已先行勸導並告知拒酒測之法律效果,受檢人已有所認知而仍執意拒絕酒測始處罰,故該處罰規定尚未過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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