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4號 |
||||||||
---|---|---|---|---|---|---|---|---|
公佈日期:2011/01/17 | ||||||||
解釋爭點 | ||||||||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 ||||||||
四、陳新民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本號解釋打破本院釋字第382號解釋之窠臼,但既未明確肯認立法者應具體訂定大學學生「可提起救濟」權利之範圍,又未提供行政法院具體審查學校處分合法性的依據,徒使日後各級行政法院產生無數訟案、法官判決無從依據,造成國家司法資源的浪費。
|
||||||||
< 1 2 3 4 |
填單諮詢
最新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