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4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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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1/01/17 | ||||||||
解釋爭點 | ||||||||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 ||||||||
二、李震山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 本解釋旨在變更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 ( 下稱系爭解釋 ) ,而系爭解釋所指涉之「學生」,並未區分大專學生及其他學生 ( 含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學生等,下併稱中小學生 ) ,本件卻只以前者為解釋對象,並限於該對象範圍內變更系爭解釋,刻意遺留後者維持原狀,似與憲法意旨未盡相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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