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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4號
公佈日期:2011/01/17
 
解釋爭點
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之學生得否提起行政爭訟?
 
 

二、李震山大法官協同意見書重點摘錄

--- 本解釋旨在變更本院釋字第 382 號解釋 ( 下稱系爭解釋 ) ,而系爭解釋所指涉之「學生」,並未區分大專學生及其他學生 ( 含高中、高職、國中、國小學生等,下併稱中小學生 ) ,本件卻只以前者為解釋對象,並限於該對象範圍內變更系爭解釋,刻意遺留後者維持原狀,似與憲法意旨未盡相容

要旨內容
讓中小學生仍適用釋字第382號解釋,真的能為憲法法理所容嗎?
  1. 以聲請人之身分而擇定解釋範圍,與向來人民聲請抽象規範審查之釋憲案,皆係以該規範所適用之人民為共同對象者,有相當大之落差。
  2. 進一步而言,人民聲請「抽象法規範審查」之釋憲制度設計目的,固應考量聲請人自身之人權保障,但尚有架構客觀合憲秩序之深意。
  3. 即不以聲請人就聲請對象於具體案件中,發生有自身權利受侵害而須予保護之關聯性為限,只須客觀上存有系爭規範合憲性之疑義均可聲請及解釋。
  4. 若以聲請人之屬性決定釋憲對象係屬可行,本件解釋若是由中央或地方機關、法官或立法委員現有總額1/3以上聲請,將何以為繼?
  5. 況且,日後若再有聲請變更系爭解釋有關中小學生之釋憲案,而聲請人「剛好」是國小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是否即因其身分,將教育性質或屬有間之國中、高中職學生均遺留在解釋之外?
  6. 若非如此,本件解釋金蟬脫殼之機心,恐顯露無遺,不應為識者所認同。因此,本席對此種隨機選擇之解釋風格與方法,期期以為不可。
應誠實面對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問題之真相
  1. 本件解釋將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不容分說地逕置於燈火闌珊幽暗處,見獵心喜地變焦僅聚光於大專學生,使正接受所謂全人教育的中小學生,缺乏權利受侵害的公平有效救濟管道,若從學校公權力措施對中小學生權利侵害之諸多案例以觀,例如:留級、曠課紀錄、懲處、髮服禁,乃至於對學生性傾向之不當處置等,若不得提請行政爭訟機關依法考量其可救濟性,恐顯悖於「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
  2. 不論從人民訴願權與訴訟權保障之主體、行政爭訟權之限制、相關立法之現況,以及應對兒童特別保障的法理言,降低保障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皆難有正當性可言。
違憲阻隔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的高牆終須倒下!
  1. 釋字第 382 號解釋繼續適用於中小學生的結果,係明確向其重申並昭告,只要學生身分未被改變,其他在校內的處分者及仲裁者皆是學校,自不能尋求外部救濟。
  2. 若進一步將之與基本權利類比,退學或類此之處分可比擬為「生命權」受剝奪,當然應提供救濟管道。
  3. 至於能留在學校繼續受教育,形同已能存活,其他有關身體、人格、尊嚴、平等、表現、集會結社等自由權利若受侵害,頂多只觸及生命是否有意義與尊嚴,人格是否有自我型塑空間等問題,那不是行政法院可以置喙的,礙難提供救濟管道。這傳遞給正接受全人教育的中小學生,一項何等偏頗且失衡的人權價值觀!至少今日之成人世界,絕不會如此傲慢地對待其成員。
  4. 此無異於為中小學生的行政爭訟權砌築一道高牆,只在牆中繼續維持系爭解釋之一道小門,受退學或類此處分之學生方得入內。被排拒在外的學生,不論如何敲門,拒絕開門的回覆主要內容,始終如出一轍。
  5. 在本件解釋處理優先順序下,先將在高牆小門外久候,甚至浮譟喧囂的大專學生們帶離現場,另為他 (她) 們繞道高牆外另開一適合的通道,不再以「退學或類此處分」為通行要件,改以「大學自治」作為流量的管制閥。
  6. 大專學生表面上是從「特別權力關係」中解脫,但若司法審判仍以減輕負擔為主要思考模式,行政法院仍無意扮演保障學生人權之守門角色,依系爭解釋前車之鑑,難保不會將本係「直接關涉教學、研究之學術事項」享有自治權之「大學自治」的憲法制度性保障,誤用為限制學生與教師行政爭訟權之有利工具,誠屬切忌之事,允宜共同監督,以免奏出「大學自治」的變調曲。
  7. 如今本件解釋既出,中小學生若再向本院聲請變更系爭解釋,就不應讓系爭解釋這雙「小鞋」,仍穿在腳形已不合適的中小學生腳上,以解除其難耐之疼痛。違憲阻隔中小學生行政爭訟權的高牆,終須倒下,拆除該森嚴的圍牆後,得讓有受學校公權力措施侵害權利疑慮的學生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機會迎向莊嚴明亮的法院,接受公正廉明的法官依正當法律程序,闡明人民疑慮是否有無理由,使應受司法審查之案件進入司法堂奧,司法方無愧於接受「正義最後一道防線」之冠冕。
  8. 多數意見並非未深悉問題之底蘊與癥結所在,但將學生行政爭訟權利之山水藍圖,因不便言明之理由,先著墨於水,置山於不論,未能面對問題通盤處理,畢其功於一役,著實可惜。系爭解釋作成迄今,寶貴的15年光陰已經過去,哀哀中小學生仍在「特別權力關係」幽魂附身下,原地打轉地適用系爭解釋。若教育主管機關無能或無意提出友善校園人權的法案,立法機關對此亦不思主動出擊,本院又須等待「身分適合者」之釋憲聲請案,再經冗長與充滿變數的合議機制,結果實難逆料。敢問,司法改革就刻不容緩的人權保障部分,還有多少的時間資源,以及多少人民信任的空間資源,足供揮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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