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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2號
公佈日期:2010/11/19
 
解釋爭點
中醫特考有零分或專科平均或特定科目成績未達規定者不予及格,違憲?
 
 
重點提示

一、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內容
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
  1. 人民之工作權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其內涵包括選擇及執行職業之自由,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對職業自由所為之限制是否合憲,因其內容之差異而有寬嚴不同之審查標準。
  2. 憲法第86條第2款規定,專門職業人員之執業資格,應經考試院依法考選之。因此人民選擇從事專門職業之自由,根據憲法之規定,即受限制。
  3. 憲法第18條對人民應考試權之規定,除保障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之權利外,亦包含人民參加考試取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執業資格之權利,以符憲法保障人民工作權之意旨。
  4. 又為實踐憲法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國家須設有 客觀公平 之考試制度,並確保整體考試結果之公正。對於參加考試資格或考試方法之規定,性質上如屬應考試權及工作權之限制,自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權保障等憲法原則。
  5. 惟憲法設考試院賦予考試權,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而任命之考試委員,以合議之方式獨立行使,旨在建立公平公正之考試制度;就專門職業人員考試而言,即在確保相關考試及格者具有執業所需之知識與能力,故考試主管機關有關考試資格及方法之規定,涉及考試之專業判斷者,應給予適度之尊重,始符憲法五權分治彼此相維之精神。
系爭規定,尚未逾越法律授權範圍,與憲法第 23 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1. 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之應試科目暨及格標準之決定,關係人民能否取得專門職業之執業資格,對人民職業自由及應考試權雖有限制,惟上開事項涉及考試專業之判斷,除由立法者直接予以規定外,尚非不得由考試機關基於法律授權以命令規定之。
  2. 上開規定除規定專門職業人員考試得採「科別及格」、「總成績滿60分及格」及「錄取該類科全程到考人數一定比例為及格」3種及格方式外,就各類專門職業人員考試應採之及格方式、各種特種考試之考試規則(包括考試等級及其分類、分科之應考資格、應試科目)、總成績計算規則等,明文授權考試機關本其職權及專業判斷訂定發布補充規定。
  3. 考其立法意旨,即在賦予考試機關依其專業針對各該專門職業人員考試之需要,決定適合之及格方式暨及格標準,以達鑑別應考人是否已具專門職業人員執業所需之知識及能力之目的。
  4. 考試院依據上開法律規定之授權,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2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第3條第1項、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9條第3項規定 (以下併稱系爭規定),就中醫師特種考試所採「總成績滿60分及格」之具體內容,明定尚包括應試科目不得有1科成績為零分、專業科目平均成績不得未滿50分及特定科目應達最低分數之標準,尚未逾越上開法律授權範圍,與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尚無牴觸。
考試院就中醫師特種考試及格方式所為之規定,與憲法第23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亦未違反第15條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第18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
  1. 立法者雖選擇以大學或獨立學院之中醫學教育培養人才為中醫師之養成政策,仍於醫師法第3條第3項規定,經中醫師檢定考試及格者,得應中醫師特種考試,以保障非大學或獨立學院中醫學系畢業者、非醫學系、科畢業而修習中醫必要課程者或非醫學系選中醫學系雙主修畢業者,亦有參與考試以取得中醫師執業資格之機會,符合憲法第18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
  2. 考試院即依此規定,依應考人是否經正式中醫學教育養成,而分別舉辦中醫師高等考試與中醫師特種考試兩類考試,並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規定之授權,及基於專業之判斷依法定程序訂定系爭規定。
  3. 其就中醫師特種考試及格方式所為之規定,乃為 鑑別應考人是否具有取得中醫師執業資格之合理手段,與憲法第 23 條規定之比例原則尚無牴觸, 亦未違反第 15 條保障人民職業自由及第 18 條保障人民應考試權之意旨。
考試院發布之系爭規定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
  1. 憲法第 7 條保障人民平等權,旨在防止立法者恣意,並避免對人民為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2. 法規範是否符合平等權保障之要求,其判斷應取決於該法規範所以為差別待遇之目的是否合憲,其所採取之分類與規範目的之達成之間,是否存有一定程度之關聯性而定。
  3. 相關機關以應考人學經歷作為分類考試之標準,並進而採取不同考試內容暨及格標準,雖與人民職業選擇自由之限制及應考試權密切關聯,惟因考試方法之決定涉及考選專業判斷,如該分類標準及所採手段與鑑別應考人知識能力之考試目的間具合理關聯,即與平等原則無違。
  4.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第3條、第9條、第10條、第11條、第22條規定:
    1. 究其意旨即係認專門職業人員固應由考選機關依法考選,考選機關所舉辦之考試亦應符合整體結果公平公正之要求,惟無論採筆試、口試、測驗、實地考試、審查著作或發明、審查知能有關學歷經歷證明等考試方法,就應考人之專業素養鑑別度均有其侷限。
    2. 且專門職業人員執業能力及倫理素養概須藉由相當程度系統化之教育始能培養,難謂僅憑考試方式即得予以鑑別。
    3. 是為確保考試及格者之專業素養能達一定之執業程度,立法者即於上開規定依應考人教育養成之不同,舉行不同考試,並視需要於錄取後施以實務訓練或學習,相互接軌配套,期以形成合理之專業人員考選制度。
  5. 考試院依醫師法第3條規定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相關規定,將中醫師執業資格考試區分為高等考試與特種考試兩類,並因中醫師特種考試與高等考試兩類考試應考人所接受中醫學教育及訓練養成背景、基本學養等均有不同,為配合此一養成背景之差異,其考試規則有關及格方式、應試科目等之規定因而有所不同;
  6. 且系爭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中醫師考試規則第9條第3項規定,就中醫師特考應考人之專業科目中醫內科學成績必須滿55分,其餘專業科目均須滿45分之及格要求,亦為考試主管機關依法定程序所為之專業判斷,與鑑別中醫師特考應考人是否具有中醫師執業所需之知識、技術與能力,有合理關聯性,並非考試主管機關之恣意選擇。
  7. 是上開考試院發布之系爭規定尚無違背憲法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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