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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1號
公佈日期:2010/09/10
 
解釋爭點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憲?
 
 
案情摘要
(一)聲請人簡0讚因強盜、公共危險及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罪,經分別判處有期徒刑確定合併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出監,於假釋期間再犯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
法務部認聲請人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情節重大,撤銷假釋。聲請人不服,向行政院提起訴願遭到駁回,遂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均遭以不得提起行政訴訟為由,裁定駁回。
聲請人續行抗告,分別經最高行政法院 93 年度裁字第 230 號及 94 年度裁字第 1680 號裁定,駁回確定,爰認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二)聲請人程0民係臺灣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並接受保護管束。嗣法務部認聲請人於假釋中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規定,情節重大,撤銷假釋。
聲請人不服,向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聲明異議,案經該院裁定駁回後,向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提起抗告,亦遭該院 98 年度抗字第 24 號刑事裁定以尚未入監服刑為由,駁回確定,爰認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決議及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8 條及第 16 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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