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8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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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09/10 |
解釋爭點 |
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如有異議,應俟執行殘刑時,向原裁判法院為之,違憲? |
反觀我國現制,受刑人假釋係由獄方審查委員會依據平時行刑累進處遇評分結果而決定是否提報,再由法務部為核准與否之決定,其後撤銷處分亦屬法務部所為。惟學理上及法院實務見解,又均以假釋係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淡化其行政處分之色彩。上述矛盾導致假釋制度在現實上及制度上實有諸多尚待改進之處,本號解釋所處理之撤銷假釋處分救濟途徑爭議,僅屬冰山一角而已。為健全假釋制度,相關機關應就假釋制度全盤檢討改進,由專業判斷決定受刑人是否應予假釋或撤銷假釋,且其要件、程序、救濟途徑應明確規範,並符合憲法正當程序及平等原則之要求;而關於不服撤銷假釋處分之救濟途徑,究應循行政爭訟或刑事訴訟之救濟,亦應配合假釋制度之整體建制而定。 【註腳】 [1]參見蔡墩銘,《刑法總論》,頁376;林山田,《刑法通論》,2008年增訂十版,頁569-570。 [2]以美國為例,該國司法實務與學理雖均認為美國聯邦憲法並未有明文保障人民受自由刑時,有請求假釋之權利;設置假釋制度亦非國家之憲法義務。假釋制度係立法者設計整體刑罰制度時所考量,屬立法者經由立法所創設之法律權利。其權利內容應依相關法律規定。但根據美國司法實務,依相關法律規定之內容,假釋有可能成為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自由利益(liberty interest),而可主張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procedural due process of law)之保障。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僅是假釋制度的存在,並不能因此即謂受刑人有假釋之權益;必須相關假釋規定有具體之要件規定,足以使受刑人對假釋,從單純之希望轉化為在特定情形下得主張之權益。概括而言,依據美國最高法院之見解,在決定受刑人就一定事項是否有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益 (liberty interest)時,會具體審查與受刑人相關之法規範(法律或法規命令等),以確定與該事項有關之相關規定內容,是否採取了強制性文字(mandatory language),亦即相關規定是否有規定一旦符合法規範所定之要件者,主管決定者即「應」有如何之作為有明白之指示;如屬肯定,則受刑人就該事項應有之權益有合法之期待,最高法院會認定受刑人就該權益屬憲法所保障之自由權益,而得主張憲法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但如相關法律規定受刑人於符合一定條件時,「得」予以假釋,則對於符合法律規定假釋條件之受刑人,並不獲有受憲法正當法律程序所保障之自由利益,而不得主張正當法律程序之保障。因為受刑人是否能獲得假釋,完全由主管機關裁量決定。請參見例如Georgetown Law Journal Annual Review of Criminal Procedure 2010, Thirty-Ninth Annual Review of Criminal Procedure, IV. Sentencing: Parole, 39 Geo. L.J. Ann. Rev. Crim. Proc. 838, 839 (2010); Erwin Chemerinsky, Constitutional Law: Principles and Policies 570-72 (3rd ed. 2006)。 而於受刑人對假釋得主張程序性正當法律程序保障之情形,給予非正式的聽證程序,例如告知受刑人不利於其假釋決定之資訊,並允許其提供反證之機會,即符合程序性保障之要求。 [3]參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六章有關「保護管束」之規定(第64條至第77條之1)。主要受限制者為人身自由及居住遷徙自由,如該法第65-1條(定期報到)、第69-1條(遷移住居所應經核准)、第74-2條第5款(非經許可不得離開受保護管束地)等規定。但即便就受假釋人之人身自由及居住遷徙自由而言,亦非完全受剝奪。 [4]正如吳庚大法官所言,假釋出獄者既是自由之身,與監獄之間實無「特別關係」可言。參見氏著,《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07年9月增訂10版,頁240。 [5]以美國為例,根據其司法實務之觀點,認為不論有關假釋法律規定,是否對受刑人創設了合法期待,並因此獲得受憲法正當程序保障之自由利益,一旦政府准予假釋,於撤銷假釋之時,必須給予被撤銷假釋者最低程度之程序性正當程序之保障。此乃因假釋者雖受有一定程度之限制,其仍享有一定程度之憲法權利,且其假釋亦僅在其違反假釋條件時,始會予以撤銷。因此,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撤銷假釋必須經由一定之程序,以確定受假釋者的確違反假釋條件;且主管機關撤銷假釋的決定,的確是依據受假釋者違反假釋條件之行為所為之正確評斷。請參見例如Georgetown Law Journal Annual Review of Criminal Procedure 2010, Thirty-Ninth Annual Review of Criminal Procedure, 前揭註2引文,頁842-43;Ronald D. Rotunda & John E. Nowak, Treatise on Constitutional Law- Substance & Procedure, § 17.4(b)(iii) Post-incarceration Deprivations of Liberty—“Prisoners’ Rights” Cases (4th ed.) (Current through the 2010 upda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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