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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5號
公佈日期:2010/04/09
 
解釋爭點
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對經營不善金融機構非存款債務不賠付之規定違憲?
 
 
案情摘要
聲請人於民國95年間,分別向中華商業銀行購買3期次順位金融債券,並依序訂有各該期次「金融債券發行要點」(下稱要點),於該要點第6條規定付息及償還本金之方式。
嗣該銀行母公司因財務危機聲請重整,引發存款擠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乃指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予以接管,並辦理資產標售,以完成經營不善金融機構的退場處理。
聲請人認為此時中華商業銀行已形同公司破產、清算或重整,且該行亦未依要點第6點給付利息,經催告多次未果,乃依據民法第234條及要點第10點規定,聲請解除契約及返還本金。
本案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駁回,復經臺灣高等法院以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設置及管理條例第4條第5項「非存款債務不予賠付」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2252號民事判決駁回確定,聲請人爰以系爭規定違反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聲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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