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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4號
公佈日期:2010/04/02
 
解釋爭點
財政部函及內政部令,使特定都市畸零地無從適用課田賦規定違憲?
 
 
重點提示

一、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重點摘錄

要旨
內容
租稅法律主義
1. 憲法第19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2. 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就相關法律規定所為之闡釋,自應秉持憲法原則及相關法律之立法意旨,遵守一般法律解釋方法而為之;如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而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19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本院釋字第620號、第622號、第625號解釋參照)。
財政部8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820570901號函、及內政部「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1. 財政部82年12月16日台財稅字第820570901號函明示:「不能單獨申請建築之畸零地,及非經整理不能建築之土地,應無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課徵田賦規定之適用」;
2. 內政部93年4月12日台內地字第0930069450號令訂定發布之「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有關依法限制建築、依法不能建築之界定作業原則」第4點規定:「畸零地因尚可協議合併建築,不得視為依法限制建築或依法不能建築之土地」。
3. 上開2項命令,固為主管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發布,惟都市土地仍作農業用地使用之畸零地,因而無從適用土地稅法第22條第1項第4款及平均地權條例第22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課徵田賦,逾越法律解釋之範圍,增加土地稅法及平均地權條例上開課徵田賦規定所無之要件,違反憲法第19條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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