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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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03/26 |
解釋爭點 |
所得稅法就扣繳義務人及違背扣繳義務之處罰等規定違憲? |
新聞稿 |
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3月26日舉行之第1353次會議中,就: (一) 林0裕為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275號判決,所適用之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及第114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二) 鄒0明為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685號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90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114條第1款後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三) 薛0承為扣繳稅款事件,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96年度訴字第865號、第866號、第867號判決,最高行政法院97年度裁字第3165號、第3163號、第3164號裁定,所適用中華民國88年2月9日及95年5月30日修正公布之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以及90年1月3日修正公布之同法第114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四) 樊0儂為所得稅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1817號、第1752號判決所適用之行為時所得稅法第89條第1項第2款、第114條第1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5條、第23條及量能課稅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673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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