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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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10/01/29 |
解釋爭點 |
冤賠法第2條第3款因故意或重大過失受押不賠償違憲? |
新聞稿 |
司法院大法官於99年1月29日舉行之第1351次會議中,就: (一) 張0隆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97年度台覆字第129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及第24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二) 柯0澤、張0隆等二人為貪污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97年度台覆字第129號、第130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違反憲法第24條、第8條、第22條及第7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三) 黃0南為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請求冤獄賠償,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98年度台覆字第319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規定,有違反憲法上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無罪推定原則、不自證己罪原則、不當連結禁止原則及法律明確性等原則,並牴觸憲法保障人民平等享有冤獄賠償請求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四) 陳0豪為請求冤獄賠償事件,認司法院冤獄賠償法庭97年度台覆字第80號覆審決定,所適用之冤獄賠償法第2條第3款,有牴觸憲法第8條及第24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670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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