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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9號
公佈日期:2009/12/25
 
解釋爭點
槍砲條例第8條第1項關於空氣槍之處罰規定違憲?
 
 
本席相信,一個成熟的公民社會,絕大多數人民必會珍惜其擁有的權利,包括擁有自衛武器之權利,而不致濫用,當一個國家及及政府對其人民的「理智」及「自制」毫無信心時,這種國家政府永遠是「監護式」的政權,離一個民主法治國家遠矣!
希臘大哲學家亞里斯多德在不朽的「政治學」巨作(第一卷第二章)中,也提到了:「應當在合乎自然法則,而非在變了質的事物裏,來觀察自然」,將自衛性質的槍枝視為洪水猛獸,是否已是「變質」之見。不僅立法機關,即連全體人民,似乎也應當仔細體會此兩千年前偉大哲人之名言也!
【註腳】
[1]Eugene Volokh, Implementing the right to keep and bear arms for self-defense: an analytical framework and a research agenda, 56 UCLA L. Rev.1475-1542(2009).
[2]關於我國學界流行這種僵硬的比例原則「三階段審查」方式,早在德國一九六一年時,P. Lerche教授即加以批評。相關敘述可參見:陳新民,論憲法基本權利的限制,刊載於拙著:憲法基本權利之基本理論,上冊,元照出版公司,二OO二年,第五版,第二四八頁以下。
[3]可參照蔡宗珍,公法上之比例原則初論—以德國法的發展為中心—,政大法學評論第六十二期,民國八十八年,第九十二頁以下。
[4]可參見蘇永欽,司法權的分權問題—司法院第六二O號解釋方法論的商榷,收錄於氏著:憲政論衡,一品文化出版公司,九十七年十二月,第一四四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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