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6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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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2009/11/06 |
解釋爭點 |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意圖得利與人姦宿處罰鍰規定違憲? |
新聞稿 |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八年十一月六日舉行之第一三四六次會議中,就(一)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法官林俊廷為審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宜秩字第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六、四十七、四十九、五十及五十三號簡易庭裁定,認所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二)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法官楊坤樵為審理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九十八年度羅秩字第十一、十二號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認所應適用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七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六六號解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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