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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4號
公佈日期:2009/07/31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案情摘要
某國中因該校某學生習慣性曠課,流連於網咖、廟會陣頭、電子遊藝所等地,結識不良少年,家庭無力約束管教,校方為導正其偏差行為,並避免其他同學受其影響,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第2項規定,請求臺灣高雄少年法院調查處理。
案經聲請人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審理,依其合理確信,認為上開事件所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2款第3目規定有違憲情形,爰依本院釋字第371號、第572號、第590號解釋意旨,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向本院提出釋憲之聲請。聲請人並認同條款之第1目、第2目、第4目、第5目、第7目等規定,亦同有違憲情形,又與前開第3目規定具相同規範目的而有重要關聯,聲請併予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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