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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4號
公佈日期:2009/07/31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新聞稿
司法院大法官於九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舉行之第一三四三次會議中,就臺灣高雄少年法院法官何明晃為審理臺灣高雄少年法院九十七年度虞調字第四二號逃學或逃家事件,認其所應適用之少年事件處理法第三條第二款第三目規定有違憲之情形,聲請解釋;另同條款第一目、第二目、第四目、第五目、第七目等規定,亦同有違憲之情形,又與前開第三目規定具相同規範目的而有重要關聯,併請解釋案,作成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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