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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4號
公佈日期:2009/07/31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四、結論:謀定而後動,「即刻救援」恐成為「為淵驅魚」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宣示逃家逃學者能盡快結束感化教育之用心,已高度顯現出大法官悲天憫人之情,溢於言表,令人感佩。然而,也不無陷入一種「迷思」:懷抱有期盼逃家或逃課虞犯少年的家庭與學校之功能以及社會福利團體的「接納能力」,依然保持「健全有效」之「迷思」!也忽視到我國整個社會此時此刻,或一個月內並沒有準備好,來接納這些已瀕臨犯罪邊緣的問題少年。
同時成長在東方社會的我國少年,究竟不同從小父母、社會及文化傳統鼓勵完全發展自我,及獨立自主人格的西方社會之少年。我國少年的矯正,也泰半需要不同於西方國家法制更多的權威管教。這可以說明為何日本與韓國的少年法,都有類似我國的少年法的虞犯制度,以及對於逃家逃學者的司法強制法制。
因此,如果立法者肯認當逃家或逃學之虞犯,及其他種類之虞犯,已經無法透過安置在個別家庭、福利或類似機構內,獲得矯正之機會,非要接受有公權力強制的感化教育不可,亦非必然牴觸憲法之規定。如此將感化教育視為國家「最後手段」或是所謂「附屬性原則」(Subsidiaritätsprinzip)。這種立法者功能性的判斷,應受到司法釋憲的尊重!
另外也不要忽視的是西方社會對成長中青少年犯錯的「檢驗標準」與「容忍度」,都與我國等東方社會完全不同。就以美國而論,學校、社會與家長容許或漠視學生抽大麻或其他不良行為之態度,絕非可能為我國社會所認可。而在我國青少年有類似的行徑時,早依本法來論定。因此,或有人可舉歐美社會已廢止虞犯制度,改由社會工作團體取代之,雖可為我國改進之參考模式,但終非應照單全收。
本號解釋多數意見可惜並未針對我國朝野長年來對於虞犯的忽視而對症下藥。吾人應不要期待須臾之間可把「草莓兵訓練成藍波」。虞犯少年多半來自於破碎家庭,或是父母無力、或無法管教。不要期待把他們變成「人中龍」,只要給他們失去的—只要給他們溫暖的生活環境、人際關係,以及不受歧視而特別為他們量身定作的教育制度[9]。須知這些虞犯,都比一般少年不僅在人格及學業基礎,都有很大的差距,都需要個別的調處。因此,舉凡教材、安置地點(包括不合的轉換)‥‥‥,都需要一套全盤的制度,不是打開少年觀護所或是少年輔育院大門,讓他們離去即可。
上上之策,唯有「易地而處、易地而教」,切斷他與原來壞環境,甚至壞家庭的聯繫,才有可能。為此國家必須要重新設立一整套針對不僅是逃家逃學的虞犯,甚至及於所有的少年犯之的安置、教養甚至教育設備與制度,這需要相當預算(這涉及到國家預算大餅的劃分,以及國民對這些弱勢族群支持度),以及法制方面(其中特別也涉及到中央與地方政府的分權;以及少年觀護所設置及實施通則、少年輔導院條例之修正)的更新,這一定需要至少二至三年的時間!例如:第一步先將個別虞犯安置到有愛心的人家,有規模的宗教團體及社教組織,相信以臺灣有如此多的宗教團體,愛心人士,甚至大企業,都可以收容甚至建教合作方式,來接納這僅有一百多位虞犯少年,讓他們獲得自尊與學習一技之長的機會。而後再逐步推及人數較多,性質較複雜之少年犯。
語云:「謀定而後動」,又云:「三軍未動,糧草先行」,準備功夫之重要可知。但要重新設計一套新的「青少年矯治」制度,絕對需要時間、智力與大筆的預算[10]。然而在沒有新的法制出爐前,本席以誠惶誠恐的態度,無法接受「立即」或本號解釋的極短(只有一個月期限)之宣告虞犯制度違憲,採取所謂的「即刻援救」急速措施,而將這些虞犯青年送回家庭。須知這些虞犯少年在少年觀護所內進行收容,儘管會有「相濡以沫」的危險,但至少「暫時」不會犯罪。如果讓其回歸原來的處所(可能無衣、無食、無住,以及無學校可讀),想當然必定「馬上犯罪」,無疑是「為淵驅魚」。究竟其被移送收容及接受感化教育時,已經在犯罪邊緣矣。一個牧羊人豈可打開柵欄,而讓羔羊進狼群?此如同病人就診時,醫生已看出病情與病因。當醫生也知道目前治療的設備與藥材皆不良,且有後遺症。但新設備與藥材一時也無法獲得。請問醫生為了病人的最大利益,究竟是要採:1.停止治療,請病人返家候診;還是2.繼續用老方法治療,但想辦法減少副作用的效果?相信明智的醫生,會選擇第二種治療方法。
萬事莫如救人急,國家任務雖然經緯萬端,但是「萬急不如搶救青少年急」。本席希望本號解釋公佈後,國家的相關機關能夠以「心急如焚」的心態,來搶救虞犯少年,來制定出一個大魄力的青少年矯治法制!(本席願再提醒一次:「法務部今年度—九十八年度—年度預算只撥百分之三予少年矯正業務」)!
本號解釋文及理由書草案大體完成之當日,會後本席步出會議室,在走廊轉角處猛然看到迎面走來兩位身著戒具的少年犯。看到這兩位瘦骨嶙峋、目光呆滯的少年,想看看橫亙在他們面前的還有可能至少有半個世紀以上的歲月,如果以他們沒有擁有起碼的學識、可用的一技之長,將如何面對充滿蔑視、犯罪危險與誘惑及囹圄之災的前景?國家應視國民為其子民,應以「嚴父慈母」的政策來善盡保護義務。對這些不幸的青少年,「嚴父之策」已盡現,「慈母之方」何在?聽到背後鋃鐺之聲不絕於耳,本席不忍回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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