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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664號
公佈日期:2009/07/31
 
解釋爭點
少年事件法就常逃學逃家虞犯少年收容感化教育之規定違憲?
 
 
解釋要旨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6條第2款及第42條第1項第4款規定,就限制經常逃學或逃家虞犯少年人身自由部分,不符憲法第23條之比例原則,亦與憲法第22條保障少年人格權之意旨有違,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1個月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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