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官解釋 釋字第34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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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佈日期:1994/03/11 |
解釋爭點 |
基層特考規則之限制規定違憲? |
解釋理由書 |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得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考試規則,如未逾越其職權範圍,或侵害人民應考試之權利,即無牴觸憲法之可言,業經本院釋字第一五五號解釋釋示在案。又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為憲法第七條所明定,人民依同法第十八條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在法律上自亦應一律平等。惟此所謂平等,係指實質上之平等而言,其為因應事實上之需要,及舉辦考試之目的,就有關事項,依法酌為適當之限制,要難謂與上述平等原則有何違背,亦經本院釋字第二O五號解釋闡釋甚明。七十九年特種考試臺灣省基層公務人員考試規則係考試院依其法定職權訂定,該規則第三條規定,本項考試採分區報名、分區錄取及分區分發,並限定錄取人員必須在原報考區內服務滿一定期間,係因應基層機關人力需求及考量應考人員志願,所採之必要措施,其與考試主管機關,於同一時間在各縣市報考區內,分別為設置於各該區內省級以下之行政機關及公營事業機構進用人員舉行特種考試之情形相當。該項考試典試委員會基於職權,參酌各縣市提報之缺額及應考人員之考試成績,分別決定各考區各類科之錄取標準,致同一類科各考區錄取標準有所不同,乃屬當然,並為應考人員所預知,與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規定,尚無牴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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